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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

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桂建村镇[2009]1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4.24 【实施日期】2009.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桂建村镇[2009]10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为加强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技术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标准等,结合我区实际,在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试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村镇建设管理处。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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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

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1.1 为加强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技术指导,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农房,制定本《导则》。

1.2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拆除农村危房,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导则》。

1.3 农房使用功能应实用,满足村民基本生活及健康条件,符合村民生产和生活习惯。

1.4 农房改造工程应与村庄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因地制宜,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1.5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除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 集中重建的农房应有效集约利用土地并与生态建设紧密结合,选址应符合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布局和建设要求。

2.2 农房选址应选择坡度比较平缓稳定的基岩或坚硬土等有利地段建房;避开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滑坡、山崩、地陷、非岩质的陡坡,突出的山嘴,孤立的山包地段;避开饱和砂层、软弱土层、不均匀的土层和容易发生砂土液化的地段和高填方、高边坡地段;避开洪水汇集的冲沟地段和引洪区的河滩,江、河边所选地址应高于当地10年一遇洪水水位。 2 / 4

2.3 选择朝向、通风良好的地段,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2.4 拟建农房不能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及其安全保护范围。

3.1 农房设计应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3.2 农房设计在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及装饰装修上应延续传统建筑风貌,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

3.3 农房设计应遵循经济性原则,根据生产、生活需求,科学确定农房建设用地和建筑面积标准,节约村民建房成本。

3.4 农房设计应遵循适用性原则,围绕使用功能并兼顾周围环境,区分生产功能与生活功能,实行人畜分离,采用科学合理的功能布局以符合当地村民需求。

3.5 农房设计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空间组织宜灵活多变,适合生产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化的需求。

3.6 农房设计应注重节能,在建筑结构设计中应使用成熟的节能体系和节能环保建材,充分利用当地自然环境,历史文化条件,借景自然,尊重历史,体现简单大方、朴素自然的地方乡村特色。

3.7 农房设计应结合使用当地建筑材料,使建筑的艺术造型能够体现农房浓郁的乡土气息和生活气息。

3.8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农房建筑,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采取抗震措施,并满足《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的要求。 3.9 农房间距应满足防火要求,要考虑日照要求。 4.1 地基

4.1.1 易地重建选择建设场地时,应根据规划要求选择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地段。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

4.1.2 地基处理要根据地质勘察设计资料和相关的地基基础施工规程进行。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