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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8.09.30 【实施日期】2018.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8]第3号)
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管理,规范规章的制定、备案、解释和清理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长 易 纲 2018年9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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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管理,规范规章的制定、备案、解释和清理等工作,保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清理、备案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和涉及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对外开放等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报告。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不得称“法”、“条例”。 第六条 涉及下列事项,原则上应当制定规章:
(一)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二)设定行政处罚,或者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三)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2 / 4
(四)新设执法检查事项;
(五)相关规定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
对同一或者类似事项已经制定多部规范性文件、相关制度已经较为成熟的,应当及时制定规章。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牵头负责规章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承担组织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解释、备案、修改、清理等工作;办公厅负责规章的公文审核、公布、档案管理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设机构(以下简称起草单位)依职责做好规章的立项、起草等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条法司组织编列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起草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以于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条法司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第九条 立项申请应当着重说明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依据; (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五)规章制定计划和拟发布时间。
第十条 条法司应当对立项申请和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年度规章制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