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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博宇煤业有限公司撒马必煤矿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二0一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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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 则

1、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煤矿所属各施工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3、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施工队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4、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5、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6、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警告、罚款、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7、煤矿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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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值班干部。 2、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煤矿值班领导和矿长。煤矿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煤矿调度室应立即汇报煤矿值班领导及矿长,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3、事故汇报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3)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4、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三、事故应急

1、事故发生后,煤矿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后,事故施工现场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煤矿领导、相关科室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发生轻伤事故,安全科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重伤事故,煤矿主管安全副矿长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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