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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力拓间谍门”事件看间谍罪的构成

作者:宋 巍

来源:《市场周刊》2009年第08期

力拓“间谍门”正在国内钢铁行业掀起一场大地震,也使得原本不露痕迹的国际性“商业间谍”加速浮出水面。目前中国官方给出的说法是,包括中国区哈默斯利铁矿业务总经理胡士泰在内的力拓4名员工通过非法手段刺探窃取了中国国家机密。最新消息称,除了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总经理助理、矿业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谭以新之外。宝钢、济钢、莱钢等钢企以及负责铁矿石谈判的组织方——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钢协)也有多位人士接受了有关部门的“审查”。 众多1人士关心,胡士泰是一位商业人士,一位商业人士也可以触犯间谍罪,那么什么是间谍罪呢?

按照刑法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目的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关系国家存亡的大事,世界上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是将维护国家安全摆在首位,以巩固自己的政权。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都是以国家安全得到保障为前提的,一些国家的灭亡,政权的丧失,也都是因为国家安全不能得到保障。

国家安全,是一个涵义广泛的概念。它并不狭义地只指国家的军事安全和政治安全,它也包括国家的经济安全、技术安全、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等;国家安全是一种综合安全,而非一种单项安全或简单的多项安全。

间谍,作为国家与国家之间进行军事、政治、外交斗争乃至经济、科技竞争的有效手段,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间谍以隐蔽的方式打人对方营垒以至高级机关,进行发展组织、窃取机密及其他各种破坏活动,颠覆对方的国家政权。使用间谍搞离间和颠覆活动,消灭异国,扩大势力范围,是一种不动兵戈,制服政敌的有效手法,间谍们往往以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的活动方式,以外交官、记者、商人、访问学者、留学生或者旅游者等各种身份为掩护入境,打着新闻采访、经贸合作、投资办企业、友好往来、学术交流、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旗号,从事从政治、军事、经济、信息、文化等方面破坏对立国家国家安全的活动。 将国家安全视为一种广义的、综合的安全,包含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内容,那么,一个人的身份是商入、工程师、教师或其它职业,就不应当成为会否成为间谍,其职业是否有利于从事间谍的疑惑了。

中国公民向国外矿山公司泄密并不缺乏先例,中钢协一位内部人士就因涉嫌泄密被抓。这位中钢协统计部的人士自己单独开了一家咨询公司,公司注册地在国外,利用职务之便搞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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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业咨询,然后将中钢协的一些数据拿出去卖给国外矿山公司,这些“机密数据”包括原料库存的周转天数、进口矿的平均成本、吨钢单位毛利、生铁的单位消耗等财务数据以及钢铁企业的生产安排、炼钢配比、采购计划等企业内部资料。该,人士的上述行为,使中国矿原料产品、钢铁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下降,严重影响了国家经济安全。罪名可能有所不同,但胡士泰陷身其中的力拓间谍门事件是步其后尘的。

本罪的客观表现是,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其中第一项和第三项是比较明了的,直接参加了间谍组织,直接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其间谍罪的成立是明显的。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一项,比较难以认定。尤其是“接受间谍组织的代理人的任务”特别难以认定。那么胡士泰又属于其中哪种情况呢?是直接参加了间谍组织,还是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呢? 如果胡士泰的罪名成立,作为一个长期生活在中国境内的华裔人士,其直接参加澳国间谍组织的可能相对较小。其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或接受了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其中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任务的可能性又相对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例如,某国记者,虽在组织上不隶属于该国间谍组织的成员,但其接受了该国间谍组织收集情报的任务,在此情况下,该记者可视为间谍组织的代理人。如此看来,作为一位公民,不仅要慎于不与外国可疑织联系,慎于接受外国某些组织的委托事务,甚至某些个人所托的与国家安全有某种联系的事务,也须慎察。

间谍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胡士泰早年在国内读书工作,现在已经取得澳大利亚籍身份。这样的身份不影响他在触犯此罪之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力拓一案中,人们所关心的是力拓公司会不会也触犯间谍罪的罪名,受到刑事追究。一般看来,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与境外机构、组织相勾结的境内组织,在符合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刑法之中,没有单位可以构成间谍犯罪的相关规定。因此,力拓公司不会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但若发现力拓公司参与实施了间谍行为,其直接负责人员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间谍罪在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或者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等等而参加或者予以接受。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图财,有的出于贪恋美色,有的出于出国或探亲方便,有的出于贪生怕死,有的出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等。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不影响该罪的构成。作为一个商业人士,胡士泰如果触犯此罪,谋图经济利益将是各种动机中最可能的动机。我们也善心地期望,胡士泰是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害了国家安全利益;虽仍须承担某种责任,但脱于刑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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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关于力拓间谍门事件,也有说胡士泰触犯罪名为刺探国家机密情报罪和商业贿赂罪的。事件真相尚未全部展露出来,全部展露尚须等待司法机关最后的侦查结果、判决结果。笔者只不过借事假设,分析法理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