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船闸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7 23:41:4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闸管理、养护,保证讨闸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交通部颁布的《船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交通部门管理的船闸及与通航有关的过船设施等。

第三条 船闸是过船设施,是航道的咽喉。船闸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执行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使船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二章 船闸保护

第四条 船闸建筑物、挡水结构、机电设备以及助航设施等,都属国家所有,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五条 船闸的管理区域,应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市人民政府划定,并设标定界,其文件应存档备案。管理区域内由船闸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管理范围内占用土地、水域,不得兴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条 未经主管机关或船闸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船闸设立的助航标志。船闸助航标志如有移动或损坏,船闸管理部门必须立即恢复。

第七条 禁止在船闸引航道水域内停放排筏,设置鱼网鱼簖,捕鱼、炸鱼和捞砂等妨碍船舶通航;禁止在引航道两侧岸坡上取土、堆放和装卸物资,破坏植被和护坡建筑物;禁止向引航道内倾倒废渣、废物、废油,砂石、泥土、垃圾等。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未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部门不得进入闸区内设点查船、征费或从事经营;在主要的船闸可设立公安派出所(或驻闸民瞥)、港航监督站,以加强船闸的安全保卫和船闸的安全监督。在船闸管理区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进行危及船闸安全生产和扰乱管理的一切活动;严禁船闸给外单位和个人接线带电,以免影响船闸正常用电和安全。

第九条 船闸闸区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植树造林,栽花种草保持水土。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苗圃、花房,也可适当进行养殖等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土地资

源。

第三章 船闸管理

第十条 船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属及各市航道管理处具体分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办法和本细则。 (二)加强对船闸管理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督促。

(三)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审批船闸大修方案和实施计划。 (四)对新建船闸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竣工验收和接管。

第十一条 船闸设立管理所,它是船闸管理的基层单位,性质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部颁《船闸管理办法》、本细则和有关法规。 (二)负责船闸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过闸船舶的组织管理。 (三)负责过闸费、航养费的征收和解交。

(四)负责编报年度计划和中小修工程的预算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按期准确报送各项统计报表、财务决算和年度总结。 (六)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七)负责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行风的教育;组织业务技术学习,抓好职工生活。 第十二条 船闸管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负责船闸管理所全面领导工作,以身作则,带领全体职工,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船闸管理所应本着精简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配备管理、技术、操作、维修和后勤服务人员。其编制定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市编委下达。各类人员均实行岗位责任制,干部必须德才兼备;船闸操作、维修工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船闸管理人员应努力做到: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熟悉船闸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熟悉船闸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应急措施;熟悉船闸和过往船闸之间联系的灯号、旗号及声号;熟悉常过船闸的船闸(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的规律。 第十五条 船闸管理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操作规程,科学调度,合理安排,确保船闸安全快速过闸。同时,还要做好设备的例行保养,勤检查、勤擦洗,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维护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认真做好过闸船舶的登记排档工作,严格按规定征收过闸费,记好各项值班记录,负责做好交接班工作。在岗值班人员要求服装整齐,佩戴胸章挂牌服务。

第十六条 船闸要加强技术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观测,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勘测设计、工程施工、运行管理、历次大中修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图纸;日常水位坐化、建筑物稳定观测记录等。并按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第十七条 京杭运河船闸引航道长度,上、下游各不少于800米;其它船闸上、下游各不少于500米。引航道为待闸船舶停靠、排档、编队、交会和进出船闸所专用。通过量大的船闸,船舶停泊区可适当延长,还可建立远方船舶调度站。凡进入引航道区城内的船舶,都必须遵守船闸的有关规定和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

第四章 船闸运用

第十八条 船闸应当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其通过能力,缩短船舶过闸时间。凡白天和夜间均有船舶通过的船闸,应实行昼夜开放;通航船舶多的船闸,应实行连续开放。没有特殊情况,船闸不能停开,把船舶阻留在闸上。

第十九条 凡通航水位有保证的船闸,要求全年通航利用率达到95%以上(计划停航大修时间除外),必要的修理短期停航时间也要尽量缩短,并要做到计划安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批准权限: (一)停航四小时以内的,由船闸管理所负责人批准,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二)停航两天以内的,由市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三)停航两天以上的,由市主管部门报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为保证船闸安全运行,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船闸管理所应停止开闸,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一)因防汛、泄洪、抗旱等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停航的;

(二)洪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或水级差大于设计允许范围的;(船闸除停止开闸外,需按“三级水位控制”) (三)七级以上大风;

(四) 大雪、大雾、能见度在30米以内(有特殊要求的例外); (五)特大暴雨;

(六)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七)船闸发生重大事故,危及通航安全的。

第二十一条 在防洪期间,船闸的运行管理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并做好船闸防洪安全、设备保护工作;如遇特殊情况,要求船闸引水、排涝等,必须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在冰冻期间,应做好防冻、防滑和破冰工作。

第五章 过闸船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船舶过闸一般应按到闸先后顺序进行安排的原则,同时遵照省交通厅规定的先客后货,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和优先提放船舶必须从严掌握的精神办理。

除对执行任务的公安、港监、航政(标)和客班船随到随放外,下列船舶可申请优先提放过闸: (一)部、省属电厂发电用煤运输船队(含空载船)。

(二)防汛、抗旱急运物资运输船,并持有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证明者。

(三)省运国输平衡会安排的确需急运的重点物资(如:食用盐、粮食、化肥、农药等)运输船。 (四)特需急运军用武器装备船,并持有省航务军代处证明者。 (五)抢险救护船舶,并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证明者。

(六)鲜活货重载船(新鲜水果、蔬菜、鱼虾、家畜、家禽等)经船闸管理所所长同意者。 属于优先提放范围内的船舶,由有关单位持证明或省运输计划,向省交通厅申请办理\优先过闸通行证\。船闸管理所凭通行证给予优先放行。

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应按船闸指定地点停泊,并尽可能安排单独过闸;如不能做到时,在闸室内停靠应与其它船只隔离,保持必要的距离,并加强预防以保证过闸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准许过闸:

(一)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或者文件;并领有港航监督机关发给的航行签证簿; (二)装运危险品的船舶,除要符合装载安全要求外,还须持有公安部门发给的准运单;或港监部门签发的危险品运输船运证;

(三)经登记持有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执照;

(四)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

(五)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种其他船员; (六)其他船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训练。

第二十四条 竹木排筏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航行设备、救生设备和足以保障安全航行的排工。排工配备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排头工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并持有合格证等条件才许准过闸。 第二十五条 过闸船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

(二)必须服从船闸值班人员的调度指挥,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顺序慢速过闸,不准抢档超越,不准抗拒出闸;

(三)等待过闸的船舶应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靠,不得堵塞闸门和主航道;

(四)应主动登记办理过闸手续,按规定缴纳过闸费。不准非法行贿谋利少缴闸费或乱提放; (五)船舶进入闸室后,应按指定地点停靠,不得超越安全停靠线;停靠后带好缆绳,随时注意闸室涨落水;船员应严守各自的岗位,不准擅自离岗;

(六)船舶进入闸室内严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七)严禁在闸室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抛弃砂石泥土,不准在闸墙上涂写; (八)船舶在闸室内不准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不准在爬梯上带缆; (九)船舶应在闸门完全开足后通过闸门,严禁船体碰撞或用竹篙勾捣闸门;

(十)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在指定的停泊区停靠,并主动与船闸值班人员联系安排过闸。

第二十六条 船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通过船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