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中关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 工资利息请求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7 15:29: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中关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工资利息请

求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引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十四项的规定,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可见,由海事法院审理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包括了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务纠纷。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中船员在诉清工资的前提下一并主张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船员劳务纠纷中船员向用人单位主张其逾期支付工资利息的情况比较普遍。区分不同的纠纷类型,理清基于劳动关系、工资债务引起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资利息请求的法律适用非常重要。

一、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中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性质及适用条件。 因船员劳动合同纠纷适用《劳动合同法》及《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下面笔者试图从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发,在普通劳动合同关系相关问题的解决及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寻求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中有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诉求的法理分析。

(一)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性质及价值功能。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金是对提前离职劳动者提供补

贴,带有离职时“雇主照顾义务”色彩,同时,带有一定的伦理色彩,须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支付形式为货币。

经济补偿实际上是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及劳动成果累计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补贴。从功能价值上讲,经济补偿金具有劳动贡献积累补偿性功能,即针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作出的贡献进行经济补偿;失业补偿性功能,即对劳动者丧失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就业机会的经济补偿;其他特殊补偿功能,即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有特殊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劳动者所给予的补偿,主要包括竞业禁止补偿金以及其他约定的补偿金。在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审判实务当中船员诉请的经济补偿多具有劳动贡献积累补偿功能及失业补偿功能。

与经济补偿金的补助性相比,赔偿金更多的具有惩罚性质,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做出的要求不法行为人承担的超出了补偿性赔偿数额的赔偿责任。它同时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在《劳动合同法》中赔偿金的适用广泛,凡因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审判实践中,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所涉赔偿金多为因用人单位非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给付劳动者的赔偿金。认清楚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性质和功能价值,有利于理清当事人在请求同时具有货币支付形式,但适用条件和功能不同的两项请求时的法理基础,进一步指导法律适用。

(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适用条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后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原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但比起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非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与经济补偿金密切关联的赔偿金条款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及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及标准。第八十七条则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相较于《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二者有一个共同适用条件,即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同的是经济补偿金是非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助性支付,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惩罚性支付,数额以经济赔偿金为基础,但数额更大,为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这也从计算方式上反映了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不同功能价值。

二、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中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法律适用。 通过以上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性质及适用条件的分析可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