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举办者必须关注的12个问题是?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19:17: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能进行清产核资;同时财产理清后也不是立即就处分;这些不要误解。六问:为什么自然人办学要变更为企业办学?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室主任耿景海认为,自然人办学的现象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比较普遍。投资人不断拿自己私人的财产投入学校,同时也通过各种方式从学校获得回报,潜意识里认为他自己的财产是他的,学校的财产也是他的,学校的财产跟他个人的财产相互混淆。为什么会产生这种误解呢?是因为许多民办学校投资人缺乏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的研究。从法律上讲,民办学校是独立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即使出任民办学校董事会的董事长,也仅是法人代表而已。注意这里面的“代表”二字。如果法人代表把民办学校的财产据为己有,严格意义上说,这是职务侵占,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如果这么定性,可能许多民办学校举办者心里感觉很委屈。然而,个人情感是一回事,法律法规是另一回事,我们还是要依法办事。举个现实例子:安徽省歙州学校创办人洪敬秋先生因车祸意外去世,其妻子洪文琴和儿子洪绍轩要求继承洪敬秋在歙州学校的出资份额,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后做出了不予支持的判决。法院认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洪敬秋举办歙州学校时投入的资产在学校成立后,由歙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不再属于洪敬秋个人或家庭所有,洪死亡后该出资份额不得作为遗产进行继承。采用自然人办学模式运营

学校的投资人看到这个判例惊讶得嘴都闭不上了吧?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还是要从保护举办者、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教师及受教育者的利益出发,尽快划清举办者财产和学校法人财产权属,改善民办学校的治理结构。自然人在股份制教育投资公司中股权利益是可以继承、转让的。一句话,民办学校无论将来选非营利还是营利,变更治理结构都是当务之急,留给大家的时间不多了。七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获利诉求如何实现呢?一、依据新法,在民办学校终止时获取补偿或者奖励。《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 终止时, 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 根据出资者的申请, 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 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 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二、担任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工作直接获取劳动报酬和奖励。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学校中通常会担任董事长、董事、校长等重要职务,也承担着学校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责任,可以通过学校薪资制度或者董事会的决议获取与工作岗位、职责、业绩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长和校长的薪资和奖金标准是否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上的限定?目前没有查到明确的条文,与之有关的规定是:2014年1月29日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要求:“(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此外,2014年8月29日,中央审议通过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有专家据此方案测算,央企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不超过在岗职工的7~8倍。据上分析,“2倍”将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员薪酬水平的一个刚性的限制指标,民办学校董事长和校长的薪资和奖金水平也中能在此范围内做文章;而“7~8倍”可能会成为董事长或校长与普通员工薪资差异的一个指导性指标。国家在非营利性学校员工工资、资金、福利等具体标准上虽没有硬性要求,但在程序上有可能做一些限制,如董事会决议、审批机关备案和社会公示等。三、借鉴互联网商业思维,通过为学校提供服务获取合法收益。互联网领域中有一些成功的商业案例,如QQ、微信、163邮箱和360杀毒软件,他们共同的模式就是免费的平台+有偿的服务。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可以通过普惠性的收费标准或优质的教育服务来吸引和稳定生源,再通过与举办者具有关联性的服务机构为学校和学生提供接送、餐饮、校服及配套用品等系列服务获取经济利益。这种服务首先要具有合法性。主

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提供服务的机构一定是独立于学校之外的法人机构,且具有相关的业务资质;2.不得违反《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规定,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学校财产,损害学校利益;3.要遵重民政部2016年5月29日发布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精神,“社会服务机构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服务机构利益。”,并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情况”。

四、多元发展,通过学校良好影响带动其他产业发展。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本身虽不能为举办者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因为较高的教育品质,良好的品牌影响则会增加举办者其他相关项目的价值,或促进举办者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强举办者获取其他资源的能力,从而间接地实现了办学的利益诉求。较为典型的案例有,房地产公司在小区开发中,通常会不惜重金引进名校作为小区的配套学校,并以“买房增送名校学位”、“家门口的优质教育”等为卖点,来提升小区的吸引力和楼盘价格。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在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或引资办学时,考虑到教育的非营利性,也会附加一些其他产业的优惠措施给予举办者以补偿,如赠送或低

价土地进行房产开发,政府优先采购、企业税收减免等。五、通过VIE和ABS等模式,在资本市场上获取经济利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虽然自身不能直接营利,但由于其资产性质良好,办学的结余率(资本方认为的利润率)较高,且有着充足稳定的现金流,近几年,颇受资本市场的青睐,可以通过VIE结构在海外上市和ABS模式在资本上获取更大利益,转移投资风险。VIE结构(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A机构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B机构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A机构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B机构,境内业务实体B机构要通过双方签订的《独家服务协议》要将自己全部利润(或业务结余)以服务费、管理费或知识产权使用费等名义直接或间接支付给境外上市实体A机构。VIE结构是当下资本方突破行业政策壁垒的最有效模式。近几年,浙江海亮教育在美国纳思达克上市,大连枫叶国际学校、成都实验外国语学校、广东睿见教育香港上市,均是通过VIE结构,在民办学校仍是非营利性属性的法律背景下实现的。这也说明我国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VIE结构海外上市并没有明令禁止。“法无禁止皆可为”,针对这一现象,法律顾问在出具意见书时,往往作如下表述:“协议控制结构安全符合中国法律,但是不能保证中国政府监管机构对此有其他理解,也不能保证未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