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访工作流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8 7:30: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二、拆阅1、对收到的信访函件,应当当日拆封,当日阅看完毕。 对电子邮件,要责成专人办理。

2、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封、信笼、邮票、邮戳的完整,并妥善保管随函件寄来的其他物品。

3、拆阅函件时发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应当立即逐级报告,并按照领导意见迅速办理。

4、姓名、内容、地址不清的函件暂时留存,经信访办主任审批后定期销毁。

三、登录1、函件拆阅后,要及时逐件登录。

按以下要求办理:2、登录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信访人姓名、住址、是否属联名信及联名人数;②所反映问题的发生地和管辖地、问题类型、反映的意愿和要求;③被揭发检举人的姓名、单位、身份、职务、级别;④来信渠道、发信日期、收信日期;⑤上级有关领导的批示意见以及中院领导的具体办理意见。

3、摘录信件内容要详细准确,能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够完整反映信件的主要内容。

4、函件登录一般应当当日登录完毕,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 四、转送1、自收到函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信访办填写《函件转送单》,将函件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2、函件转出后,应当及时向信访人发出《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 信访人姓名、地址不详的除外。

下列函件,一般转送基层法院办理:①反映基层法院案件存在问

题的;②对基层法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③函件所反映的基本情况不清,需要基层法院了解的;④其他需要转送基层法院处理的情形。 3、下列函件,一般转送中院相关部门办理:①反映中院工作人员或基层法院负责人违法违纪的,转送中院纪检组。

②反映案件审限情况的,转送中院相关业务庭;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转送立案庭;④其它需要中院相关部门处理的情形。 4、除直接转送基层法院和中院相关部门的函件外,其他函件由中院信访办主任批阅,按照规定办理。

五、交办1、以下信访事项,向相关单位交办:①中央有关机关如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交办的;②省级有关机关如省委、省人大、省高院等交办的;③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有关领导交办的;④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2、交办信访事项应当向办理单位送发交办函。 交办函要全面、准确、具体地反映信访人的诉求。 3、交办函按照下列程序制作:①起草交办函。 ②信访办主任审阅交办函。 ③主管院长签发交办函。

4、交办函发出后,应当及时向信访人发出《信访事项交办告知书》。

5、《交办函》和《信访事项交办告知书》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

六、上报1、下列函件,上报中院有关领导批示办理:①知名人

士、重要社团、港澳台胞、海外侨胞的函件以及境外函件;②反映的事项重大、紧急,或者威胁制造事端的;③恶意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④反映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问题的;⑤对中院工作提出建议的;⑥其他重要函件。

2、上报函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①起草《关于xxx反映情况的报告》,摘录函件的主要内容,提出拟处理意见;②信访办主任审阅;③主管院长签发;④将《关于xxx反映情况的报告》和函件原件报有关院领导;⑤中院院领导批示处理意见;七、不予受理1、对函件反映的下列事项,不予受理:①属于党委、人大、政府、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②已经或正在进行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③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④函件反映的内容、地址、姓名不清的;⑤该事项已经处理终结,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的。 ⑥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形。

2、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①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

②信访办主任审核;③主管院长签发。

3、《不予受理告知书》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

①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大的;②涉及单位较多,需要相互协调的;③其他需要协调会解决的信访事项。

2、协调会会议方案由信访办提出,报院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