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广工大规字〔2014〕2号附件)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15:17:4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东工业大学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以德育人、重在教育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给予下列各种类纪律处分的学生: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学生的解除处分申请。

第四条 学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教育、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保卫处主要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1~2名、学生代表1~2名组成。委员会设秘书2人,由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处)负责学生事务管理的部门领导担任。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学生或者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1.原纪律处分事件中的当事人。 2.原纪律处分事件中当事人的近亲属。 3.与原处分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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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委员会主任回避以后, 由副主任行使主任的职权。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属于应届毕业班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2.对自己违纪行为的性质、原因、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

3.受处分后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不再有任何形式的违纪处分。

4.发生违纪行为的时间距离申请解除处分的时间(每年的申请时间是3月1~15日)须满一年。对已经超过半年但不满一年的,必须有特别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并个人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通令嘉奖。

5.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必须在留校察看期限届满之后才能申请。

第八条 提出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本、专科学生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至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以下条件获得的时间必须是在受处分之后):

1. 积极参加各类学风主题活动、学术科技竞赛、校园文化活动,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表现良好,受到学院级以上(含学院级)的通报表扬。如果是集体项目,个人位居项目成员前三位有效。

2. 毕业前学业成绩有明显进步,平均学分绩点与上一学年相比增加值不得少于1。

3.获得校级三等以上(含校级三等)奖学金。

第九条 提出解除记过处分的本、专科学生,除具备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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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至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以下条件获得的时间必须是在受处分之后):

1.积极参加各类学术科技竞赛活动,并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如果获奖项目为集体项目,个人位居项目成员前三位有效。

2. 获得省级优秀青年志愿者、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校级优秀党员、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团员等个人荣誉称号。

3.获得校级二等以上(含校级二等)奖学金。 4.报考硕士研究生,成绩达到国家的复试分数线。 5.以第一发明人(设计人)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申报软件版权登记、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获得受理。

第十条 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专科学生,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至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以下条件获得的时间必须是在受处分之后):

1.代表学校参加校外学术、科技、文体竞赛,并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如果是集体项目,个人位居项目成员前三位有效。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正刊)发表学术论文,并已经正式出版。

3.以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申报国家专利并获得授予。 4.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获得省级以上通令嘉奖。 第十一条 提出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研究生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至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以下条件获得的时间必须是在受处分之后):

1. 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表现良好,受到学院以上(含学院级)的通报表扬。

2. 积极参加助研、助教工作,有突出表现。

第十二条 提出解除记过处分的研究生,除具备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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