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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8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

玉米酒糟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8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6.09.28 【实施日期】2016.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公告 (2016年第48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6年1月12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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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存在补贴,国内干米酒糟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

被调查产品名称:干玉米酒糟,又称干谷物酒糟、干酒精糟。 英文名称:Distiller's Dried Grains with or without Solubles。

具体描述:干玉米酒糟是以玉米或其他谷物为原材料在发酵制取酒精(乙醇)过程中对糟液进行加工处理后而获得的酒精糟及残液干燥物,无论是否含有可溶性蛋白物质。 主要用途:干玉米酒糟主要用于动物饲料原料,与其他营养成分进行配方,用于家禽、家畜、水产品及特种动物等的饲养。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3033000项下。 三、临时反补贴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产品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采用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美国的干玉米酒糟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干玉米酒糟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附件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乘以临时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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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保证金比率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海关完税

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进口经营者进口上述产品时可按下列公式一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五、本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列表

商务部

2016年9月28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6年 1月12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立案前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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