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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合肥市幼儿园安

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合教[2017]195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18 【实施日期】2017.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关于公布《合肥市幼儿园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合教〔2017〕195号)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公安(分)局、卫计委(局)、食药监局:

为了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联合制定了《合肥市幼儿园安全监管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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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8日

合肥市幼儿园安全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我市幼儿园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幼儿人身安全、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17〕35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119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20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76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药监总局令第1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类幼儿园的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认定的幼儿看护点的安全监管工作,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幼儿园安全监管,主要包括幼儿人身保护、园舍及设施、校车(交通)、消防、食品与公共卫生工作的安全监管。 2 / 3

第四条 幼儿园安全监管坚持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谁许可、谁监管;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五条 市县两级(含开发区,下同)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市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县级监管部门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监管部门直接负责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

各监管部门应当明确归口负责幼儿园安全监管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

第六条 县级各监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下建立协调机制,相互通报幼儿园安全工作情况,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应当将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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