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7:48:3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在企业IPO改制重组过程中,发行申请人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设立并经营后不满10年即转为内资企业(如股份公司),同时按税法规定补缴了以前年度减免的所得税。有观点认为,该等补缴所得税费用应追溯调整增加实际享受优惠期间的所得税费用,不应计入补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这样符合成本费用配比原则,有利于恰当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
根据会里最新的政策,这样的处理显然是不稳健的且不会得到认可,该税务处理与民营企业刻意隐瞒利润调整之后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思路完全一致,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注意该种调整对于当期公司净利润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公司的上市条件,虽然可以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但是影响不大。对于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追溯调整配比的理由,以下解释非常到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司补缴以前年度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行为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也不是会计差错;
2、关于所得税返还,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应在实际收到时计入会计当期,不做追溯调整,这样处理符合谨慎性原则;所得税补缴与返还同属于政策性行为,应比照处理;
3、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一般均准备进行长期经营,由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无法预见在未来不到十年的期间里变更公司形式,且这种可能性极低,追溯调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确认原则;
4、关于不追溯调整,是否导致违背成本费用不配比,我们认为,发行人补缴以前年度减免所得税的行为是因企业转制造成,该项支出与此经济行为直接相关,属于公司的改制成本,应当计入经济行为发生的当期;此外,公司在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政策环境、投资环境、经营环境下从事生产经营,其经营成果的取得是在外商投资企业性质下完成的,当时的税负也是与其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完全相匹配的;
5、企业在将补缴的减免所得税计入缴纳当期的同时,考虑到该费用为一次性支出,可将其列入非经常性损益。
六、IPO案例学习之龙津药业(002750)外资股东出资未到位之规范
反馈意见二(2)外方股东美亚集团的背景,美亚集团承担的违约责任情况及和解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法律纠纷。美亚集团出资一直未到位并于1999年5月21日退出,公司成立时是否符合注册资本缴纳的相关规定,是否影响龙津有限的成立。
答复:
发行人律师查阅了龙津有限成立时的工商档案资料,调查美亚集团的背景资料,查阅了美亚集团与昆明群星制药厂有关诉讼文书及和解协议、划款凭证等资料,并查阅了当时有关外资的法律法规。
经核查,美亚集团的背景及和解执行情况、龙津有限成立过程及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如下:
1、美亚集团的背景
美国美亚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名称America Asia Group Co.,注册地址:美国洛杉矶,地址:650 W. Duarte Dr., #408, Arcadia, Ca 91007,法定代表人:张孟林。
2、美亚集团承担的违约责任情况及与美亚集团的和解情况 根据昆明群星制药厂与美亚集团于1996年9月4日签订的《昆明龙津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第十五章违约责任”规定:”第15.1条:合营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第5.4条规定依期提交出资额时,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出资额的5%违约金给守约他方,逾期超过二个月以上的,除累计交付应交的违约金外,守约他方有权按本合同第15.2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第15.2条: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缴清出资。过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过期后一个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双方共同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鉴于美亚集团对龙津有限的出资一直没有到位,1997年6月17
日,昆明群星制药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美亚集团承担违约责任并放弃在合营企业中的一切权利等。1998年1月2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后,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自行和解,1998年3月19日,龙津有限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美亚集团退出合资公司。龙津有限由昆明群星制药厂继续管理并由昆明群星制药厂寻找新的合作伙伴。1998年3月22日,昆明群星制药厂与美亚集团签署了关于美亚集团退出龙津有限的《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书中约定,鉴于合资公司亏损,原美亚集团在合资公司的110万元人民币投资由昆明群星制药厂负责从合资公司清退65万元人民币给美亚集团。美亚集团收到清退资金后,不再对合资公司的其他任何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提出分配要求。同时还约定,按合资公司《合同》规定,合资公司保留一段时间,昆明群星制药厂寻找新的合作伙伴。截至1998年8月31日,龙津有限共分5次向美亚集团指定账户以电汇形式划款60万元。
1998年9月14日,美亚集团将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提交仲裁委员会称,双方寻求庭外和解,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基本履行完毕,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对合资纠纷依法作出裁决。1998年9月1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98)贸仲裁字第0401号《裁决书》作出终局裁决,并确认昆明群星制药厂与美亚集团所签订的《和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999年3月9日,龙津有限以现金方式将现金4万元交予美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