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21 17:38:4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注:1.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后退,按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起算,后退距离等同较窄路的后退距离。异形交叉口的建筑后退由规划设计另行确定。

2.城乡规划功能已调整为非工业的现状工业点企业(老工业点)改造建筑后退受场地限制确有困难的按道路宽度降一档。

(二)在房屋密集地区建高架桥,房屋与高架桥外侧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缩小间距,但不得小于6米,并宜设隔音板。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按表5控制。

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最小距离 表5

(三)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宾馆、体育场、展览馆、大型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还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四)沿街建筑因市容及环境景观等需要,可外挑阳台、雨蓬、招牌、灯饰,但建筑物任何部位垂直投影不得超出道路红线;外悬净高在消防通道处不得小于4米,其余部位不得小于3米。

(五)建筑物沿城市道路的围墙、基础、化粪池、净化池、地下油罐、地下水池,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投影、附属设施等不得压、越道路红线。

(六)围墙、大门后退。

除特殊要求外,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

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米,并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已建铁路两侧建设应按铁路技术规范规定及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要求进行退让。规划铁路按规划路轨中心线两侧边轨向外各30米为规划控制廊道。轨道交通控制廊道应依据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详细性规划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控制。

已建高速公路两侧建设应按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规定进行退让。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公路兼作城市道路时,沿线建筑应同时满足后退城市道路要求。特殊情况下,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减少退让距离。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6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间距,沿路建筑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

(二)当北侧是居住用地时,除按表6控制外,还须同时符合第二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除市政管理用房、公厕等社会公益项目外,建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按表《建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表7)进行控制: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表6

注:1.建筑本身及相邻建筑均为非住宅建筑时,其退界距离应结合消防间距确定,且不小于

3米。当北侧为非住宅用地且无日照要求的建筑时,按最小间距执行。 2.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高层居住建筑面宽。 4.中心城区、规划区指旧城区以外瑞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内区域。 建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 表7 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 (m) 建筑类别 绿地在建筑的东、西、南向 低、多层 高层 3 6 绿地在建筑的北向 3 不小于10米 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超出建筑外框(地上部分)的地下建筑物,后退公共绿地(绿化带)的距离不应少于3米;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倍,且最小值不少于3米。 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向周边用地单位或个人公示后,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 在城市道路红线24米以上的交叉口没渠化设计的;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都应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 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建筑联体建造时,地上建筑物可不按第条要求、地下建筑物可不按第条要求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建筑高度

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高度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不计入建筑高度的屋顶突出物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高度的15%,特殊需要的,须经专家论证后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筑高度计算:

(一) 当计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和生态园区、航空、微波通道等控制区内的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二)以上区域以外地区的建筑高度:

1.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其面积总和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时,以及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空调冷却塔等均不计入建筑高度。

2.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的高度计算。 3.弧形屋面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弧形波峰顶的高度计算。

建筑基地的绿地

各类建筑基地的绿地和绿地率应符合国家绿地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规划报批时要有专门的绿化规划布置图和绿地率计算书。

一个街区内的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位于中心城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可将地下室顶板面、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相对设计室外地坪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

大于绿地面积的70%,绿地率按绿化面积的100%计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按绿化面积的30%折算;其余公共屋顶绿地率按绿化面积的20%折算。嵌草铺砖停车场绿地率按绿化面积的20%折算。

建筑基地内的古树名木,必须严格保护,在距树冠垂直投影外5m范围内严禁建设任何建、构筑物。

其 他

住宅裙房商业用途的限定:

(一)旧城区以外地区的住宅裙房中不宜设置菜市场。 (二)住宅底层或裙房中不宜设置餐饮与娱乐用房。 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面。

高层居住建筑不得在阳台或外墙外设置花池,低、多层居住建筑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的,其放置花盆处及建筑底部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新建建筑实行架空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推行水、电、燃气数据户外或远程采集。

4 各类建筑停车指标配置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依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对重大建设工程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建规〔2007〕166号)以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交通影响评价与建筑方案同步审查。

本市住宅和常用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指标按表8、表9、表10执行,其余工程设施停车配建指标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执行。

住宅停车配建指标 表8

陶山镇、湖岭镇、马屿镇、高楼镇镇区之外区域停车配建指标可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