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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对国际避税的对策

作者:廖晓红 毛 倩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21期

[摘 要]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大与发展,国际避税已成为税收领域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国际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并已引起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关注。我国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利益,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 [关键词]国际避税 反避税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增强,各国经济贸易往来日趋密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应对国际避税问题已成为各国法律法规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我国,外资企业通过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已是公开的秘密。为了遏制外资企业的避税势头,我国国税总局于1998年5月6日下发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涉税事宜进行规范。2004年10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简称APA),通过预约定价的方式对关联交易进行限定。初步建立了规范国际避税的法律体系,但国际避税在我国形势不容乐观,其根本原因在于合理避税与非法逃税的法律界限不清,合理的国际避税和非法的国际逃税的最终结果都导致有关国家财政收入减少,财权利益受到损失。如何应对国际避税是一项是非常复杂的工作,这不仅面临着许多技术问题,而且还要克服许多政治因素的干扰。所以,反国际避税注定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工作,不仅需要某一国要努力,还要靠各国政府间积极而认真的合作才能产生积极效果。

一、国际避税的原因及危害

我国已加入WTO,按照多边贸易原则,我国将为各国(地区)的贸易伙伴提供更为宽松、透明的投资环境和更加广泛、稳定的市场准入机会。经济全球化所带来国际避税在我国将表现的更为明显。经济全球化的最好载体跨国公司迅速发展,大量涌入我国,据统计,全球50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已有400多家来华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完善反避税法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已成为我国政府及税务部门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任务。

跨国纳税人从事国际避税的为了尽量减少税负,牟取高额利润。而国(地区)与国(地区)之间的税制差异与税收漏洞,以及对国际避税行为认识的不同为国际避税提供了外部条件。具体表现在:1.各国(地区)税率的差异。这为纳税人将所得从高税国(地区)转移到低税国(地区)进行避税提供了可能。2.各国(地区)判断与行使税收管理辖权的差异。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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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2)仅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这为纳税人身份或所得的变化提供了机会,从而为国际避税提供了可能。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如延期纳税,为跨国公司转移利润提供了可能。

国际避税的存在,对国际经济交往和有关国家的财权利益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曾任职美国财政部的经济学家马丁沙利文说,利润转移使联邦政府每年的税收损失了100亿到200亿美元。专家认为,大量避税情况的存在,将对各国经济造成冲击,因为各国的税收在国家经济调控中发挥关键作用。我国目前对外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如果外资企业通过避税手段转移收入,将会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巨大损失。据有关资料,仅在2004年,外资企业通过转移收入的手段逃避税收约300亿元。由于我国的有关法律还不完善,在庞大的业务往来中,特别是面对十分不确定的价格因素时,相关部门似乎没有足够的人力对外资企业的避税行为进行有效监管,避税风潮对各方面的冲击巨大,也变相加剧了企业的不正当竞争。

二、我国国际避税的现状

国际避税已成为一个国际经济问题。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国际避税已是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一大挑战。目前而言,外国投资企业在我国的避税方式主要有:

(一)转让定价。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把利润转移出境,减少我国正常的应税收入来源。其中,尤以所得税和流转税流失较为严重。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在涉外税法中规定了各种优惠政策,如我国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起,可享受2年免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一些企业为了长期享受减免税待遇,使帐面上长期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或在减免税期满后,抽回投资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次享受优惠。此外,还有诸如减免税期,差别税率,亏损弥补,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被利用。

(三)用中外合作企业允许外方优先回收投资的规定避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界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可以按不同的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常见的情况是有的企业名为中外合作企业,实际上外方是将贷款变为名义上的“合作企业”,实际上则由中方按期还本付息。还有的“合作企业”定期偿付外方本息,固定向外方支付利润。这些企业享受了进口设备物资免征关税和流转税及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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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避税港注册是国内企业惯用的避税手段。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在长江三角地区,一些外资企业的投资方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而实际经营地则是在岛上,他们可能只有一间没用的办公室。“避税群岛”给中国企业的监管带来不利,因为这些企业虽然在海外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体企业,但在法律上仍属于“外资企业”。

三、我国应借鉴的国际反避税方法

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不论是理论研究,制定法规,还是实际操作,都起步较晚。应多借鉴国际上的经验。现在国际上的避税方式多种多样,涉及范围极广,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纳税人(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通过移居或利用有关国家税法和税收协定的漏洞和缺陷虚假迁移住所,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二)转让定价。跨国联属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或费用标准,从而使联属企业某一实体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个企业的帐上。

(三)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如作为总分公司,需要就其世界范围的所得合并计算征收所得税,而作为母子公司,是就各自的所得分别计算征收所得税。

(四)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其实也就是曲线避税。

(五)利用信托转移财产。在受益所有人与关联公司之间插入一个全权信托,这样信托机构就成了关联公司事实上的所有人,从而有效地隐藏了该关联公司的真实所有权。

(六)成本不合理分摊,将与某特定的分支机构实际上无关的销售、管理、运输等事项的费用全部计算在分支机构中,从而降低分支机构的盈利水平,以实现避税的目的。 (七)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或利用中介国际控股、金融、贸易、许可公司避税

(八)资本弱化。跨国投资人,尤其是跨国集团公司,把本来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从而逃避或减轻其本应承担的国际税资。

(九)利用不正常的内部融资方式进行国际避税,或通过不合理的公司保留利润办法进行国际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