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8 5:09: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

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冀建村〔2008〕438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搞好农村民居建设示范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建设厅、省文明办在年初组织开展了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即在全省建立10个以上样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建设样板房1000套),制定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目前,各市样板村建设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最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每个县(市)要抓好一个示范村,本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为切实将有关农村新民居的新要求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

搞好农村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农村住房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消费支出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传统的住房观念未能得到扭转,民居建设还没有步入现代化、科学化之路,农村民居建设存在的布局分散、结构陈旧、内在质量差、新技术含量低、外观面貌缺乏特色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的开展,旨在强化政府引导,科学规划,改变传统建房模式,改善结构功能,提高住房质量,传承地方特色,在农村民居建新、修旧和村庄整体面貌的改观上,树立典型样板。扩大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范围,加强政策扶持,形成多部门合力推进,目的在于提高示范村规划建设水平,探索更多的适合不同地貌类型、发展水平、文化习俗的新民居建设模式和途径,为广大农村住房建设提供良好示范,全面带动我省农村住房建设的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确保示范工程取得良好效果。

二、总体目标

2008年全面完成省级新民居建设“十百千”示范工程(样板村名单见附件),每个县(市)重点抓好1个新民居示范村,2009年基本完成县(市)示范村示范工程。各县(市)在抓好新民居示范工程的同时,要紧紧围绕农村民居的建新和修旧,结合村庄环境治理与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重点推动3-5个整村建设。

三、工作措施

(一)各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印发的《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冀建村[2008]104号)、《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指导乡镇政府切实做好示范村村庄规划编制和修改完善工作。要加强对村庄规划和民居建设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严把质量水平关。村庄规划编制和民居建设,要避免大拆大建,注重对现有民居进行评估,确定应当保留的房屋,搞好旧房改造设计和新建民居的布局,统筹安排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庄规划要按照地貌类型和自然条件灵活布局,形成较为自然的村庄形态,避免整齐划一、“千村一面”。各市将修改完善后的省级“十百千” 示范工程样板村规划,于2008年8月1日前报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各县(市)确定的示范村规划要于2008年10月1日前编制完成。同时,要坚持以点带面,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加快其他村庄的规划编制步伐,力争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保留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各市、县(市)建设部门要按照冀建村[2008]104号文件要求加强对示范村的建设指导。样板房要尽可能集中建设和改造,成街成坊,并大力引导建设二层以上住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总结和提炼本地民居在院落布局、建筑形式、建筑色彩、建筑材料等方面的特色,参考借鉴《燕赵新民居》优秀方案,引导农民群众建造出既符合现代生活需要,又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新民居。要维修和改造旧有房屋,加固结构、美化外观和改善功能,对有价值的传统民居,城市、县人民政府要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公布为历史建筑予以保护。要不断提高样板房建筑设计水平,加大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的使用力度,提高抗震设防等级,确保农民住房安全。

(三)各市、县(市)农业部门要加大推广农村沼气、秸杆气化、太阳能及节能减排新技术的力度,带动农村改厕、改圈、改厨。要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纳入全省“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改革试点予以重点支持。新确定的各县(市)新民居示范村新能源普及率要达到35%。各县(市)务于2008年9月1日前将涉及农村新民居示范村的新能源利用、节能减排等项目报省农业厅;将涉及农村新民居示范村“一事一议”奖补资金项目,报省财政厅和农业厅,对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重点扶持。

(四)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中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审批宅基地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尚未编制或未经批准实施的,应暂停该村庄宅基地审批。新民居示范村建设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选址尽可能占用空闲地、废弃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或其它农用地,避开基本农田。新民居示范村建设确需使用农用地进行周转的,可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定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使用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用于新民居建设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将原有建设用地复耕,复耕后的土地应当与周转用地等质量,面积相当或大于周转用地。对复耕后增加耕地面积的,可申请列入市级、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五)各市、县(市)水利部门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凡属于国家规划范围内的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要按照城乡统筹和联片供水的规划原则,依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总体规划,优先安排。要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立工程良性运行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使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六)各市、县(市)林业部门要抓好村庄绿化工作,优先安排奖补资金用于示范村,使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要根据村庄规划,按照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草则草,经济林与生态林结合、四旁植树与环村林带结合的原则,广泛开展植树造林和村庄绿化。

四、保障机制

(一)各市、县(市)建设、规划、农业、国土资源、水利(水务)、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并报请当地党委、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组成的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组织领导机构,统筹安排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有关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确定示范村名单,对重点工作进行调度,推广试点经验,落实工作计划和建设补助资金。各市务于2008年9月1日前将实施方案(含示范村名单)分别报送省直有关部门。

(二)各市、县(市)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积极宣传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支持参与的良好局面。要利用农村广播、壁画板报、宣传画册等,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农村新民居建设的技术常识,提高农民群众对村庄规划和住房建设的认知程度,逐步改变陈旧观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专题培训学习,切实提高各级管理人员、规划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业务技术水平。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