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见死不救罪”(一)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3:06:0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浅谈“见死不救罪”(一)

论文摘要:湖北省荆州市长江大学三名学生救人溺水身亡的悲壮举动震撼着每个中国人的心。英雄用他们的勇气和爱心给我们留下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随着事件深入报道,荆州某打捞公司的人员一句“只捞死尸,不救活人”的话语却刺痛着每一个中国人的心。见死不救频频发生这个让人痛心的现象,引起了学界对于是否应该把见死不救罪纳入刑法之中的争议。本文试图分析见死不救屡屡发生的原因、对否定将“见死不救罪”纳入刑法进行反驳以及增此罪需要注意的问题。论文关键词:见死不救罪道德见义勇为法一:见死不救与见死不救罪的含义 见死不救就是看见人家有急难而不去救援。出自元·关汉卿《救风尘》第二折:“你做的今见死不救,羞见这桃园中杀马宰乌牛。”但是,在我国《刑法》中并未规定“见死不救罪”,德国、法国等国家的刑法典对它进行了规定。如:《德国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节中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笔者认为,“见死不救罪”就是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行为人有能力救助且救助行为不会照成自身或者第三重大损失却不予以救助,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见死不救现象屡屡发生的原因现今,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部分人的思想道德修养较低。“利益追求”、“明哲保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扎根在很多人的脑海,致使他们不愿意牺牲个人的利益。

此外,有些人对“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产生了后怕。如今社会产生了好心救助他人后反而被被救助人诬陷为危险结果的实施者、救助人利益受损却无门请求弥补损失等荒唐现象。 最后: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人的心理都有从众和依赖的倾向,当看到他人陷入危险又有很多人在场时,很多人会想“别人不救,我为什么要救”或者认为“他人会报警或者打120等”,从而导致了见死不救现象时常有发生。三:对否定将见死不救罪纳入刑法的反驳首先:法律和道德的界限是我国制定“见死不救罪”产生争议的最大症结。有些人认为:“见死不救只是道德上的问题,用法律去惩罚不道德的人,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理,不利于保护人权。”可是,道德的随意性有时候在利益面前变得何等的软弱。新闻经常报道“一个举手之劳就能拯救他人于水深火热中,多少人却围观着,议论着,冷漠着”的画面。人永远是语言的高尚者,作为“再围观者“的我们谴责围观者的种种不对。扪心自问,我们自己难道没有看见过别人遭受危难而袖手旁观甚至无动于衷吗?相对于一条条活生生的生命而言,在不造成救助人或者第三人的重大危险的前提下,对公民课以一定的义务,不仅不是蔑视人权反而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敬畏。其次:有人认为:“设立“见死不救罪”会额外增加公民的义务。”他们利用经济学原理,认为救人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有时候甚至搭上自己的生命。这与救人后换来的荣誉、补偿相比,远不成比例,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然而,持此观点的人忽略了精神上的奖励与物质上的损害是不能做如此简单的比较的。有些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处于危难的人,事后心里备受煎熬。有些人即使因为救助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失,却倍觉骄傲,并不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可见,用经济学原理来说明设立见死不救罪的弊端是不恰当的。此外,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人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每个人都难以保证自己一生安全。如果整个社会的人都有义务互相救助,也有权利得到他人的救助,相对于整个国家公民而言,最终却是平等的。具体到个人而言,在今天社会急救措施相对缺乏的情况下,课以公民在不危及自身或者第三人危险的情况救助他人,也是符合社会的实际的。最后:还有人认为:“设立“见死不救罪”不符合现今中国社会的国情。现今中国处于改革开放的转型期,人民的素质参差不齐。要求所有人去做高尚的事情,缺乏期待可能性。”笔者认为,近几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精神文明建设,不断鼓励人们献爱心、做贡献,人民的素质得到较大的提高,大多民众对于见死不救现象表示出极大的愤怒,这是设立“见死不救罪”的良好时机。另外,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曾经讲过:“不管黑猫、白猫,只要捉得到

老鼠的就是好猫。”我们过多强调经济建设而忽略了文化建设,特别是思想道德的建设。经济政策上的功力主义思想着实深刻影响着人们的处事方式,这是出现像见死不救这样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现象的重要原因。然而,一个国家,只有物质和精神建设两方面协调发展,国家才能算得上真正的强盛。对于素质相对较差的人,我们正可以通过道德法律化,让法律成为弘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的催化剂,也成为挽救一条条宝贵生命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