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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4—2015年广西
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3]5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17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4—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3〕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区2014-2015年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4-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1 / 3
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两大部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六、《目录及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公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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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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