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17 13:35: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负责本案原告人孙某的辩护人。现根据理想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人孙某客观上没有杀害孙某军的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客观上的宿愿或放任态度,不造成故意杀人罪,该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原告人无杀人故意,次要体如今一下理想和情节上

1、从原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受害人与原告人并不相熟,仅仅只是见过两次,原告人在本案发生之前,甚至连被害人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只知道他姓孙。可以说,原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向来无冤无仇,没有矛盾和怨恨,完全没有理由杀害被害人。普通状况下,动辄就要置人于死地的状况很少,杀人的可能性不大。如是那种从来积怨很深,见了面争斗起来非致对方于死地为快的状况,杀人的可能性就大。显然,该案不符合后种状况,原告人缺乏故意杀人的思维基础。 2、原告人用到捅被害人属于临时起意,并无犯罪预谋。依据原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当天吃宵夜的时候原告人以及被害人都喝了酒,在酒精的作用下,原告人的神智必定是遭到影响的。并且在吃宵夜的过程中,又发生了被害人这边的人拿起啤酒瓶打人的事件。原告人作为一同吃宵夜的成员,亲眼目睹了这一状况,从而导致原告人

对被害人一伙的行径心坎深处是存在恐惧的。因此,当最终原告人坐在车上因为天亮误以为单方发生打斗之后,因为感到心慌才拿了一把刀下车的。并且本案中,原告人总共捅伤了三人,其中季新鹏、季新胜均为轻微伤。由此可见,原告人在捅人的时候,并未专门锁定指标要捅某个人,也没有明确要捅到哪种水平。从这一状况也可以看出原告人并无杀人的犯罪预谋,也没有故意杀人的思维基础。

3、从原告人所应用的犯罪工具尖头匕首的状况看,该凶器属于顺手取得,而非蓄意预备。依据原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徐峰的证言,原告人捅人所用的刀具是徐峰平时割茭白才会专门放在车里的。巧合的是,当天乘坐的车辆恰好又是徐峰的,这也不是原告人蓄意预备的。因此,原告人并无蓄意为杀人预备凶器的故意,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预谋杀人的,普通都是通过缜密预备,选择最能致人死命的工具、最佳的作案时间和地点等;而伤害案件,普通不需求做上述这方面的预备。该案案情符合后者的特点。

4、从实施打击的次数上看,原告人并未向被害人多次捅刀,发现捅人出了事情之后就立即扔掉了手里的刀。而普通故意杀人案件,原告人不致被害人死亡是不会住手的。依据原告人的供述,在发现被害人没有动静后,本人也慌了,自动打了110报警,并且问他人要不要打120,后来在发现他人已经着手将被害人送医后才放弃打120的。由此可见原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从其自动讯问能否要打120的情节,也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客观用意。

5、原告人的下刀并没有刻意选择关键部位,致被害人死亡是左

腹部的一刀,该当认定为天亮状况下,原告人自觉出刀过程中随手打击所致,其故意伤害用意显著,故意杀人用意不显著。从本案季新鹏、季新胜两人均被本案原告人捅伤,但是两人捅伤的部位不分歧,但所受伤害均为轻微伤,由此可以推断,原告人孙某并没有故意要捅到被害人关键处致其死亡的故意。

6、从原告人行凶的地点来看,本案并不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环境。原告人选择在单方多人在场协商债务的场合公开杀人,对于一个没有犯罪记录的一般人而言是难以让人置信的。倒不如说,其酒后借着酒气以及对于单方打架起冲突后心坎的恐惧,带着顺手拿来的刀,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对于在这种环境下行凶,身份能否会暴露,能否会受到别人阻止而不能达成其愿,原告人事先根本没有任何心思防备。

综合以上6个方面的理由,辩护人认为依据本案理想和证据不能认定原告人存在杀人故意,只能认定存在伤害故意,按照刑法,原告人的行为不造成故意杀人罪,只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原告人存在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

案件发生后,原告人知道本人捅人出事情了,当即打了110报警。在无奈说清楚具体案发地点的情形下,配合公安机关,还要求朋友开车将其送到新篁派出所的警务站。具有自动归案的情节,并且到案后照实交代其故意伤害的犯罪理想。按照刑法,应给予原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