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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理科实验室建设规范
篇一: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 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 1范围
本标准参考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xx),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功能与要求”、“面积与间数”、“建筑要求”、“环境要求”、“固定设施”、“布置”和“实验室设备”等7个方面。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理科实验室的装备建设。其中,九年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在本标准中没有单列。在实际执行中,九年制学校可根据学校规模参照本标准小学和初中的相关内容综合考虑;完全中学可参照本标准的中学部分内容综合考虑。2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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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00室内照明测量方法gb5701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8772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gb/t17226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3分类
普通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建设的要求分为两类,即“基本要求”和“规划建议”。“基本要求”是学校实验室装备建设应达到的最低要求其中(实验室间数区间的起始数为最低要求),“规划建议”是在达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为有较高实验室装备能力的地区和学校提出的要求。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创建更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实验室,满足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实验教学的要求。4要求4.1中学部分
4.1.1功能与要求见表1表1功能与要求 4.1.2面积与间数
“面积与间数”的指标,以学校的建设规模和班额人数分别为12班~24班(4个~8个平行班)、24班~36班(8个~12个平行班)、36班~48班(12个~16个平行班),每班50人为参考设计的;学校规模大于48个班的,以本标准中48个班的数据指标为基准,学校规模每增加12个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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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平
行班)时,理、化、生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各增加1套。 4.1.2.1面积见表2 表2面积单位:m2 表2(续)面积单位:m 4.1.2.2间数见表3 表3间数单位:间 2
4.1.3建筑要求
a)地面:各室与走廊的地面不宜设台阶。地面应防尘易清洁、耐磨、防滑,化学实验室的地面应耐酸碱腐蚀。化学实验室、化学准备室和生物实验室的地面应设地漏; b)门窗:应根据人流安全疏散的要求设置前后门,门洞的宽度不应小于1200mm,门扇上宜设观察窗,门框上部设采光通风窗。实验室的窗台适宜高度900mm~1000mm,实验室的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0mm。门窗开启后不应影响室内空间的使用和走廊通行的便利与安全。c)综合布
线系统:室内有水源、电源的应设总控制阀。实验室内电源插座与照明用电应分路设计、分别控制。新建实验室应预留综合布线系统的竖向贯通井道及设备位置;
d)采用通风到桌的化学实验室,应单独设置三相动力电源,独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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