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强制著作权登记许可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0:44:1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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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著作权登记许可

有的时候,我们有着正当理由,想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会涉及强制著作权的登记与许可。登记后,即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便可以使用了。什么是强制著作权登记许可?在我国适用吗?下面,就让汇桔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强制著作登记许可概念 强制著作权登记许可有两层含义。

(1) 强制许可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者达成使用作品协议情况下,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强制许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此种强制许可制度的设立,是基于著作著作权的强制许可有两层含义,一般认为其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他人使用作品的情形下。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的法律制度权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17条的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各国政府基于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对于滥用权利的著作权人,其既有权禁止作品的传播,也可以在必要时由国家主管机关颁发强制使用的许可。这种由国家主管机关颁发强制使用的许可制度即为著作权的强制许可。其是为了防止著作权人滥用权利,妨碍公众基于正当目的和合理条件使用作品。

(2)强制许可是指著作权国际条约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优惠。其具体是指发展中国家的使用者想翻译或者复制某一外国作品,但又找不到著作权人,或者虽然找到著作权人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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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许可,则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从本国的著作权管理机关获得“强制许可证”。在获得这种强制许可之后,使用者就可翻译或复制有关的外国作品,但是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中,两种强制许可制度都是对著作权的限制。一般而言,我们所讨论的强制许可制度主要是指第一种强制许可。

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都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其制度的共同点在于使用作品都不需事先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相比,强制许可是在使用者以合理条件要求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在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的情况下,经使用者申请而由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授权使用的。其差别在于:在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中,愿意使用作品的人,只要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的情形,其使用作品既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用履行任何手续;而强制许可需要经过以合理条件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并且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等手续。

二、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1909年的美国《著作权法》确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强制许可制度。该法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一旦许可他人将其作品制作唱片,或明知他人制成唱片而予以容忍时,其他任何人均可将其作品制成唱片,但必须将其录制作品的意思通知著作权人并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可以适用国际著作权公约中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同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由此可见,该项制度开始仅适用于音乐作品录制唱片。1919年,英国《著作权法》也明文规定了此项制度。随着著作权的国际性增强,强制许可使用制度逐渐扩展到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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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从原来的仅限于音乐作品扩展到其他作品,并被《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认可。目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立法都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以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适用。

有的时候,我们有着正当理由,想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涉及到强制著作权的登记与许可。登记后,就是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便可以使用了。什么是强制著作权登记许可?在我国适用吗?下面,就让汇桔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强制著作登记许可概念 强制著作权登记许可有两层含义。

(1)强制许可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者达成使用作品协议情况下,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强制许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此种强制许可制度的设立,是基于著作著作权的强制许可有两层含义,一般认为其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他人使用作品的情形下。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的法律制度权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根据《伯尔尼公约》第17条的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各国政府基于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对于滥用权利的著作权人,其既有权禁止作品的传播,也可以在必要时由国家主管机关颁发强制使用的许可。这种由国家主管机关颁发强制使用的许可制度即为著作权的强制许可。其是为了防止著作权人滥用权利,妨碍公众基于正当目的和合理条件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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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许可是指著作权国际条约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优惠。其具体是指发展中国家的使用者想翻译或者复制某一外国作品,但又找不到著作权人,或者虽然找到著作权人但得不到许可,则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从本国的著作权管理机关获得“强制许可证”。在获得这种强制许可之后,使用者就可翻译或复制有关的外国作品,但是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中,两种强制许可制度都是对著作权的限制。一般而言,我们所讨论的强制许可制度主要是指第一种强制许可。

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都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其制度的共同点在于使用作品都不需事先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相比,强制许可是在使用者以合理条件要求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在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的情况下,经使用者申请而由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授权使用的。其差别在于:在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中,愿意使用作品的人,只要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的情形,其使用作品既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用履行任何手续;而强制许可需要经过以合理条件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并且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等手续。

二、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1909年的美国《著作权法》确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强制许可制度。该法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一旦许可他人将其作品制作唱片,或明知他人制成唱片而予以容忍时,其他任何人均可将其作品制成唱片,但必须将其录制作品的意思通知著作权人并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可以适用国际著作权公约中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同时支付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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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费。由此可见,该项制度开始仅适用于音乐作品录制唱片。1919年,英国《著作权法》也明文规定了此项制度。随着著作权的国际性增强,强制许可使用制度逐渐扩展到大陆法系国家,从原来的仅限于音乐作品扩展到其他作品,并被《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认可。目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立法都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以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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