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十三矿职工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政(2013)20修改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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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十三矿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

?平煤股份十三矿职工培训管理办法?已经矿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煤股份十三矿

2014年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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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股份十三矿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平?2012?3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十三矿职工教育管理和“三个一”(一日一题、一周一课、一月一考)安全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政治和业务技术素质,实施科教兴矿,人才强企战略,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落实集团“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无证上岗就是事故”、“宁停产、不停训”的培训理念,认真执行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二条 职工培训必须纳入矿发展战略规划,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教考分离、考核发证”的原则,规范培训管理,落实培训职责,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

第三条 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是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对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全面责任,职工教育培训部门责任人是教育培训工作直接责任者,负责全矿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各科室、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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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应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培训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矿成立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 主 任:党委书记 矿 长 副主任:党委副书记 安全副矿长

成 员: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 生产副矿长 采煤副矿长 开拓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经营副矿长 后勤副矿长 总工程师 总会计师 副总工程师 副总经济师 副总会计师 组织干部科科长 人力资源科科长 办公室主任 宣传科科长 纪委副书记 工会副主席 团委书记 广播电视站站长 保卫科科长 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主任

矿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党委副书记兼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矿、基层单位两级要建立以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矿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矿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整体规划、协调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矿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为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安全教育培训政策、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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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组织协调计划的实施。

(二)健全培训管理制度,负责培训日常管理工作,对基层单位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负责各类培训的档案管理和证书发放工作。 (四)征求基层单位对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定期进行安全培训需求和培训效果调查。

(五)负责矿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六)协助分管安全教育培训的主管领导每月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当月工作,安排下月培训计划,协调、指导考核基层单位自主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七)负责对基层单位“三个一”职工安全培训和干部安全知识抽查考试。

第七条 组织干部科是干部培训的主要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干部资格准入制度,负责建立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台帐,并及时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动信息报送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由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取证、复训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科是职工培训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岗位人员在岗位和工种变动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经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办理调岗手续。每月对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人员的工种岗位培训进行审核,并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定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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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战线矿级领导对本战线自主培训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本战线年度本专业培训计划。

(二)负责制定本战线“三个一”培训的教学内容,审查教案,建立本战线各工种试题库。

(三)负责召开本战线每月一次的自主培训分析例会,对月度的培训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安排次月培训计划。

第十条 基层单位对本单位的职工培训负主要责任,确保本单位取证、复训人员按时参加培(复)训,并按要求选派人员参加矿、公司培训;由技术副队长负责职工持证台帐管理及“三个一”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技术副队长每月15日前,到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报送本单位培训需求,并核对一次职工持证台帐,及时更新本单位一人一档,做到人、证、岗、档相符。严禁基层单位党政干部安排无证人员上岗。

第三章 教育培训实施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未列入计划的培训不得实施,确因工作需要培训人员,先报请人力资源科核实工种,人力资源科科长签字,经本战线矿级领导同意后,由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主任审核,再报分管职工教育培训的矿级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新职工培训:凡统一招聘的新职工(包括应届毕业大学生),由人力资源科、组织干部科提供名单及人数,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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