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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作者:潘佳一

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3期

【摘 要】在我国,计算机技术发展比较晚,法制建设上也主要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八十年代初期,国际上保护计算机软件通行的标准是《版权法》,因此我国也给予了计算机软件《版权法》保护。然而,在计算机技术越来越重要的情况下,我国也开始给予少数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但是,这远远不能满足未来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的需要。本文从经济发展和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角度出发,详细分析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特征和可专利性。为了更好地发展我国的计算机科学技术,提倡给予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 前言:

计算机软件作为计算机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知识产权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国际经济风云变幻的环境下,我国提出知识产权战略是非常必要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入手。在立法方面,确定计算机软件可专利的条件,方便审查人员进行判断。在执法方面,要严格区分司法与执法的界限,不能过分扩大执法的范围;充分运用执法手段,为计算机软件行业的顺畅发展提供有利条件。在司法方面,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制度;深化司法改革的进程;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一、立法方面的完善

《专利审查指南》是有关专利审查的详细规定,第二部分第九章是对计算计算机软件的规定,该部分主要是以《专利法》第25条和第2条第二款的内容为依据对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授予进行详细规定。如果认为计算机软件的目的在于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对外部或者内部对象进行处理所形成的技术方案,这样的软件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计算机系统在执行计算机软件过程中,是为了处理外部数据,该软件也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计算机系统执行计算机软件,能够使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提高,该软件也认为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但是《专利审查指南》没有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一项发明,没有对发明点这个内容做详细的规定;也没有涉及计算机软件是一种产品或者方法的规定。

在目前的商业模式中,很多软件公司把自己开发的软件当成是一种产品或者方法。当一个新的产品或者方法出现时,跟以往旧的版本进行比较,就会发现两者的区别。而且把计算机软件当成产品,一般会涉及硬件部分,即计算机软件与硬件的结合,这样能更好地确定计算机软件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而确定该软件能否获得专利保护[1]。当把一个计算机软件视为一种方法时,就能找出该方法的目的、作用、设计思路等,而且能够很清楚的找出已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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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法与该方法的差别,也能更好地判断软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笔者建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产品和方法规定在《专利审查指南》中,便于计算机软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 二、行政保护的完善 (一)清晰界定权责

我国行政机构之间的权力相互交叉。我国的专利部门执法人员短缺,执法的力度不够,因此,专利部门执法的时候大多数要联合公安、海关、工商、技术监督部门等,共同执法。然而,相互之间的权力界限不明确,没有做详细的划分,有很多方面存在交叉。多个机关共同执法,容易导致抢着执法,或者推脱责任,谁都不想管理的局面。笔者综合多方面因素,认为应该以专利局为依托,整合行政机关的力量,加强行政部门之间的合作,明确行政部门各自的权责,形成一个完备的有关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行政管理机制,增强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行政执法力度。

(二)有效控制执法范围

对于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执法范围极度扩张的问题应该得到控制。我国行政机关的执法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乃至司法领域。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具有宣告专利无效的权力,宣告无效后权利人有权申请复议,但是不能起诉。对于这种情形,权利人的利益有可能因为公权力的过多干预而受到侵害。公权力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控制私权利,而是保护私权利的正确使用,因此,当公权力的触角深入私权领域太宽的时候,会导致公权力的滥用,比如行政部门以“公共利益”的理由剥夺“私人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在行政立法上做一些规定,调整执法范围,避免过度执法,深化执法为民的理念,以达到控制行政执法扩张的目的。 (三)严格打击盗版现象

我国严重的计算机盗版现象必须得到有效地控制。目前,我国大多数计算机软件受到《版权法》保护,小部分受《专利法》保护,因此,打击盗版现象的主体主要是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和版权部门[2]。为了给软件开发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开发环境和适应国外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挑战,我国有必要进行深入打击盗版现象,联合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集中整理、肃清盗版软件,反复检查、收缴、销毁盗版软件,严厉打击盗版商、销售者。从根本上维护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要尽快加强专业人员的培养以及执法队伍的建设。计算机软件行业是新兴信息产业,因此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比较高。近年来,全国各地均设有相关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有较完备的工作机制和行政执法队伍,但是整体上与国外相比较尚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为了缩短差距,迎接国际知识产权的挑战,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相关技术知识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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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执法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基础知识。这样才能促进我国软件行业的稳定发展。

三、司法保护的完善 (一)立法与司法保护统一

立法与司法脱节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纵观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可以看出立法颇有成就,然而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却相对落后。近年来我国软件公司总是成为侵犯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被诉方,为何在高标准情况下还受到指责,原因也在于司法保护不力,因此,我国必需注重计算机软件司法保护,注重案件的审判质量,加大区域司法合作,积极促成双边谈判,通过这些方式使计算机软件司法保护水平与其他国家相一致,达到立法与司法的统一。 (二)执法与司法保护统一

将行政执法与司法相一致。由于行政执法的准司法化,会导致司法保护落空,也会浪费行政执法资源[3]。因此,在保证司法保护顺畅的情况下,应该明确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范围,不能肆意扩张行政执法的权力。行政部门应该制定相关规定,采取严肃谨慎的态度限制行政执法,以免行政执法的准司法化干涉软件司法保护,减少审判资源的浪费,达到经济合理,行政执法与司法相一致。 (三)加强法院自身建设

促进法院审判体制一体化,加强法院的自身建设。计算机软件的专业性较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专利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这里的基层法院应该是具备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虽然从立法上提高专利案件的审级,但仍无法从根本上妥善处理专利案件。计算机软件案件审理的重点不在于关系的确认,而是要以相关计算机软件知识为基础。 四、结语

综上所述,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作为现今最重要的模式,在技术层面已经得到广泛认可,如商业软件、技术软件上已经取得很大成效。随之如何将计算机软件完全纳入《专利法》保护的范围,是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将来必须面对的问题。笔者期望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的研究能够继续下去,将计算机软件专利的区域保护扩展到国际化保护。我们要充分完善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促进计算机软件行业的繁荣,全面推动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铭.计算机教育的科学研究和展望[J].计算机教育,2017(1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