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16:16: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一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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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04〕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s New 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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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场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文书文号,即“X公( )字〔 〕 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 )”处填写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网”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 〕”处填写年度;“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10.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对外国人,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必要时,注明汉语译名。
11.文书中所称“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年龄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
12.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13.文书中所称“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14.文书中所称的“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指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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