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23:59: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担保信息,从而使上市公司的担保业务处于外部监督之下,企业担保行为开始由“地下”走向“透明化”、“公开化”。
虽然61号通知较之原《公司法》有较大进步,但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和对非股东以外的法人组织的担保没有进行规范,致使违规担保行为开始转向为相互担保和连环担保,超能力提供担保,从而出现诸如担保规模巨大,担保链、担保圈等新的担保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了56号文,指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不得为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或个人提供担保。56号文对公司的担保能力和担保对象有了进一步的规范,有效地遏制了相互担保行为以及担保圈和担保链的蔓延。但对上市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然后再以控股地位占用子公司的资金的行为仍存盲区。 2.上市公司担保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
企业一旦提供担保业务,则会形成企业的一笔或有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企业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只有在满足确认条件时,才会在财务报表主表中披露担保信息,而是否满足确认条件主要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随意性较大,这就为企业粉饰财务报表以可趁之机,企业很可能以不满足确认条件为由,不确认或少确认或有负债,从而避免在财务报表主表中披露担保信息,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附注信息往往被报表使用人所忽视,隐瞒企业的担保风险。
3.国有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不够通畅,过度依赖银行筹集资金。 由于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存在比较苛刻的条件,因而在目前仍将银行贷款作为融资的首选,银行在提供贷款时为了降低风险,要求国有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在利益的驱使下便会产生大量的违规担保。
(二)内部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严重,形成第二种委托代理关系。 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造成股东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难以实现,董事会处于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之下,中小股东的决策权无法得到保障,引起经营决策高度集权化,中小股东在企业中的利益无人代表,实际上形成了第二种委托代理关系,即中小股东委托大股东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由于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监督成本较高,而且监督成本与其收益不对等,致使中小股东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中小股东缺乏对大股东的有效监督,当自己的利益受损时只得“用脚投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大股东为了一己私利,无视担保风险,置中小股东利益于不顾,大肆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使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和“圈钱”机器。 2.国有上市公司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
国资委再委派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国有上市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国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者是董事长或总经理,真正的所有者无权或无法对其监督,造成董事长或总经理权力监督的真空,从而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说了算,担保业务的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无法得到保障。 3.国有上市公司的担保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不完善。
虽然财政部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但其只是一个框架方案,关于企业如何建立担保内部控制程序,控制程序中的关键控制点及如何实施控制该文件并没有进行详细的阐述。
21.万家乐公司下属主要子公司顺特电气有限公司自2002年9月起违规为万家乐实际控制人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关联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曾累计达1.64亿元。另外,顺特电气累计向三新实业控制的广州市番禺天顺电工器材公司和广州市协顺开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2.4亿元,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融资8.45亿元。万家乐对以上事项未按有关
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和信息披露义务。2004年以来,顺特电气累计向三新实业控制的天顺器材和协顺开关采购原材料2.4亿元,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融资8.45亿元。万家乐历年定期报告中均未披露公司与上述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对顺特电气向其采购原材料及资金往来的交易未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题10分,建议30分钟内完成本题】 【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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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万家乐公司担保业务的违规之处:
1.担保事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和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与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律要经董事会审议,单笔或总额超过一定比例的担保、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实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上市公司应将正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作为提供对外担保的有效前提,所有经过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显然万家乐公司对其子公司顺特电气有限公司的担保事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和信息披露义务是严重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同时也表现出万家乐公司在担保业务方面内部控制的薄弱,没有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也没有履行及时对外披露的义务。这为公司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不稳定因素,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以及信誉上受损。严重违反信息披露规则,隐瞒违规行径,是担保风险日益累积并最终爆发的重要原因。
2.为实际控制人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能拍板。此外,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只能由出席会议的无利害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才能做出股东会决议。这体现了立法者对控制股东遥控董事会的“舞台表演”活动的担心。所以基于对无利害关系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自治能力的信任,应将公司可否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何时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多少、何种担保形式、如何要求被担保股东提供反担保等问题的决策权,交给与担保决议事项并无私利和瓜葛的理性股东。显然万家乐公司并没有严格履行这方面的职责,甚至连必要的审批手续都没有,这不得不引起我们高度的警觉。
避免违规担保的措施:
1.提高对上市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要求 有分析人士指出,担保的风险主要在于被担保方资信状况太差,不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应进一步提高对上市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包括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既往银行信用记录等在内的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详细披露,以进一步收紧违规空间,将担保行为真正置于舆论监督之下。 2.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披露的要求,可以考虑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注册会计师对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对年度新发生担保事项、担保总额、是否达到监管要求进行一一列示。另外,目前只是要求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对担保事项发表意见,但这种事后表态难以及时揭示担保的潜在风险。有业内人士建议,对于大额对外担保,独立董事也应发表独立意见,并督促公司管理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提高违反成本
违规担保难以根除的现象说明,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和处罚力度仍有待加强,以提高违规成本,震慑以身试法者。除了对再融资的限制外,目前主要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担保进行信
息披露违规的处罚,但交易所并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和法律责任追究权,其主要手段仅限于对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进行公开谴责,这是最低程度的处罚。专家呼吁,当前应加快健全法律机制,尽快明确越权担保给企业造成损失,特别是恶意担保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将处罚上升到更高层面。
4.严格赔偿制度同时提高高管诚信水平
由于涉及违规的公司大多存在隐瞒巨额担保现象,这已违反了证监会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按照高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发生损失的,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赔偿。另有监管部门人士透露,目前正在逐步建立覆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和控股股东的诚信记录,探索将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诚信记录纳入个人与企业的联合征信体系,以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诚信责任意识。
22.百成化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百成公司)是一家在新加坡上市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在近几年的发展中不断完善,有一整套的内控流程和操作规范。百成公司采购时按照填制请购单、评审订购单合同、填制验收单、取得卖方发票、填制付款凭单、编制付款凭证及向卖方发出对账单等内部控制流程进行。
1.从百成公司请购单→询比价→选择供应商→合同评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发现: (1)当初在询比价的过程中,采购员要求各供应商报价的产品规格、型号不一致,从而使得公司询比价的作用不能发挥,由该采购员最终确定的供应商的产品价格最高;同时通过运用电话和网上询价,此采购员所选供应商价格比同类厂家价格高出近10万元;
(2)该采购员在合同报告中没有说明该供应商提供增值税票的要求,从而使得该供应商以偷逃税款的方式降低报价,没有全面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却告知领导是最低价采购,造成主管审核、批准失误;
(3)签订合同时原合同报告中的供应商名称又变成了没有法人资质的二级代理商,该二级代理商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为百成公司以后对卖方发票的抵扣不足留下隐患;
(4)抽查该采购员所签合同,没有要求供应方提供17%的增值税票(百成公司是外企,对购买国内设备享有退税政策)。
2.生产部门的使用情况和反馈意见显示,此采购员所购8台该供应商的设备经常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其中5台已返还供应商检修,有2台在仓库,现在使用的只有1台。 3.在编制付款凭证和取得卖方发票的过程中经过查看验收单、卖方发票、付款凭单、付款凭证及卖方对账单。结果发现:
(1)在采购入库的过程中此采购员违反公司物品验收管理制度的规定,没有通过仓库保管员验收,就分3次在3个星期日把原材料直接送到生产使用部门;
(2)由于百成公司供应商对账工作一直未开展,同时卖方的付款由采购处负责,使得该采购员一直未将2003年客户开具的增值税票到公司财务部入账且未被发现,近1万元的进项税额超过税法规定的90天抵扣时效,又造成公司1万元的税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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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从百成公司采购作业制度来看,请购单、订购单合同评审、验收单、卖方发票、付款凭单、付款凭证及卖方对账单等内部控制流程比较完善,但在合同协议的内部控制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以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采购人员投机取巧,为谋求个人利益铤而走险,给百成公司造成了不该有的损失。
1.百成公司签约前没有对供应商的签约主体资格进行调查。企业应当对拟签约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资金运营、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
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合同协议的履约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查证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本案例中供应商是没有法人资质的二级代理商,应当调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于未经核准登记,也未领取营业执照,却以非法人经济组织的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不能与之签约。 2.百成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合同询价和合同的签订均由采购员负责,容易形成舞弊。百成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合同协议正式订立前的资格审查、内容谈判、文本拟定等流程,确保合同协议的签订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企业自身利益,防范合同协议签订过程中的舞弊、欺诈等风险。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内容对供应商、价格及变化趋势、质量、供货期和市场分布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掌握市场情况,合理选择合同协议对方。重大合同协议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协议,应当指定法律、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对于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
3.百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拟定合同协议文本。合同协议文本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起草,重大合同协议或特殊合同协议应当由企业的法律部门参与起草,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起草。由对方起草合同协议,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协议内容准确反映企业诉求。国家或行业有示范合同协议文本的,企业可以优先选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23.国有企业基建环节中的职务犯罪案发数,一直居其他环节之首。据上海市检察院统计,去年查处的国有企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涉及基建环节的案件有36件,约占总数的10%,大部分发生在势力雄厚的国有骨干建筑企业中。宝山区检察院在某工程公司,连续侦破九起重大贪污贿赂案,涉案9人,总案值高达80余万元。其中,受贿人员供销科科员到公司副经理,全部是对工程(劳务)分包、结算工程款和材料采购有决定权的“人物”。
今年3月初,宝山检察院接到举报:某工程公司供销科科长张某在外购买高档房,与其收入明显不符。调查后发现张某权力很大,每年公司的供应材料几乎由他一手操办。按内部规定,一次性采购款超过30万元的应由上级领导审批,但只要“把好尺度”不“上线”,所有业务都由科长一人说了算。2000年4月至案发,张某当科长进10个月,就受贿达17余万元。而追根溯源,拉张下水的是供应科采购员李某。张上任之初,李就授意某商行经理,为了多接业务,在张的办公室里给张1万元“见面礼”。同样,经李介绍,张收了某私营物资公司1万元,以购买450万元的供应材料。而在此前后,李某本人也利用采购权,受贿9.21万元。随着案件深入,与工程分包、材料采购有关的高层领导也纷纷落马。
熊某,加工科科长,主管钢结构外发加工业务。“身居要职”的他透露想买家具后,客户立刻开车送其夫妇道外地家具城挑选。1998年起,他先后收受数家加工单位6.6万元。俞某,金属结构厂副厂长,利用负责外发加工项目的职务便利,收受承包人“感谢费”4万元。朱某,金属结构厂厂长,在购买设备等方面“做手脚”,捞进不义之财6.4万元。徐某,副经理,主管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在麻将桌上,业务单位的5万元借款不明不白成了“礼金”。同案牵扯出来的还有公司下属原压力容器厂副厂长陈某和公司机械部部长祝某,两人在2000年7月至2001年3月初,通过截留、套现等方式,贪污数万元。 国企基建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从建设方的工程发包环节,转而发生在承建方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环节,有以下特点:
其一,基本上发生在具有相当资质、势力雄厚的国有骨干建筑企业中。这些企业能承接到大型的建筑工程项目,都有数目可观的工程(劳务)分包量和材料采购量。据了解,劳务分包金额一般要占承包金额的20%至30%。
其二,劳务和工程分包商,一般都为个人承包、挂靠或规模较小的施工队伍。为了承接到分包项目,在工程结算时得到优惠,个别分包商不惜采用贿赂手法。贿赂数额一般是利润的10%至50%。
其三,行贿“目标”明确,受贿人员集中在对工程(劳务)分包、结算工程款和材料采购有决定权的人员身上。目前,相当部分建筑公司的这部分权力直接掌握在分公司、工程部、项目经理手中。
在发生案件的国有建筑企业中,分包和采购环节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或者建立了也未认真执行。为了保证施工进度,有时认为监督是束缚手脚,管理是自找麻烦。 据此,浦东新区检察院从机制上预防国有建筑企业干部职务犯罪,率先提出招投标制度不仅要在工程(劳务)发包环节上实行,还要向分包和材料采购领域渗透。目前,浦东新区建设(集团)及各子公司作为全市试点单位正在推行这一做法。
据统计,实行招投标采购材料后,平均价格下降了两至三个百分点,劳务人工费用一般节约了工程造假的2%到4%。同时,分包方和材料供应商也认为,实行招投标后,公关及各项应酬费用明显下降,一般工期缩短10%左右。 【本题20分,建议40分钟内完成本题】 【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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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及工程项目一般比较少,属于特殊业务,其一般都要经过高层领导的授权审批。虽然工程项目发生贪污舞弊的频率不是很多,但如果一旦发生舞弊,说明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一定存在弊端和漏洞,这将使企业发生不可预计的重大损失。上述案例说明,固定资产购建和工程项目环节发生的贪污舞弊,不仅在工程(劳务)发包环节上会发生,而且还向分包和材料采购领域渗透。案件的发生促使我们反思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执行,究竟是哪些环节哪些部门出现了问题,我们认为,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相关内部控制,以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1.材料采购业务的职务分离。工程承建企业在接到项目以后,即要着手进行材料的采购。由于工程项目标的额一般都比较大,所以材料采购这个环节的控制尤为重要。本案中,某工程公司供销科科长张某,每年公司的供应材料几乎由他一手操办,采购的申请和批准没有进行分离,以至于张某利用这个控制漏洞大肆收受贿赂,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一般而言,在采购业务中须进行关键职务的分离,这些职务分离主要包括:材料采购申请必须由生产部门提出,而具体的采购业务则由采购部门完成;付款审批人和付款执行人不能同时办理寻求供应商和索价业务;付款的审核人应同付款执行人在职务上相分离。案例表明,如果采购、审批和付款三者分离,就能有效地防止该类损失的再度发生。而实际上很多企业在采购业务方面的职务分离还是没有完全做到。
2.材料采购业务采取招投标方式。材料采购批准后,应由专门的采购部门进行采购。采购时,应货比三家。那些违法犯罪分子就是利用手中的采购权,和供应商串通一气,以损害企业利益为代价,行贿受贿。
3.对材料采购业务审批者的授权和复核。材料请购的提出、审批、执行和付款分离了不一定能保证完全得到执行,案例中发生的就是属于审批这个环节的漏洞。一般而言,采购业务的审批按照金额的大小分级审批,金额较小的采购由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审批,而金额比较大的采购需要总经理甚至董事会审批。但由于这种刚性的分级审批,很容易被绕过而钻空子。就案例而言,按企业的内部规定,一次性采购款超过30万元的应由上级领导审批,但只要“把好尺度”不“上线”,所有业务都由科长一人说了算。所以,除了授权以外,必须设置独立的第三者对审批进行复核,对审批的业务进行再监督,防止在审批环节出漏洞造成损失。 4.工程分包、材料采购业务实行招投标方式。如果采用招投标方式,可以在选择供应商方面公开公平公正,保证材料成本和质量。案例中的“掌权者”在选择供应商和接包方丝毫没有监督,以至于在价格、质量等方面不能完全最大化企业价值,甚至收取回扣、贿赂。浦东新区的试点效果也证明了这种方式的在防止采购、分包、发包方面贪污舞弊的有效性。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