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23:17: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

使用费收费标准核定及有关事项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4]29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9.05 【实施日期】2014.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核定及有关

事项的复函

(闽价费〔2014〕294号)

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函》(闽环总量函〔2014〕4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 》(闽政〔2014〕24号)以及《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和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闽价费〔2014〕2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的原则制定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 1 / 2

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根据闽政〔2014〕24号文件规定和《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委托开展排污权交易管理的函》(闽环财函〔2014〕51号)要求,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由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代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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