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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处置专项督查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闽卫医政[2018]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8.01.09 【实施日期】2018.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处置专项督

查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闽卫医政〔2018〕1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环土局,省卫计委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处置专项督查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环保厅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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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处置专项督查方案(2018-2020年)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福建省卫计委、福建省医改办、福建省发改委、福建财政厅、福建省医保办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中国医疗卫生改革促进项目福建省项目方案的通知》(闽卫规划〔2017〕103号),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8-2020年,通过持续开展医疗废物规范处置专项督查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全过程管理,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工作,做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工作全覆盖。 二、督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行为:重点督查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交接的方法和程序;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及登记情况;未经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输液袋的处置情况。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行为:重点督查《福建省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包括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及定期转送情况,以及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及 2 / 5

掌握情况。

(三)医疗垃圾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行为:重点督查医疗垃圾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医疗废物技术规范落实情况。

(四)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追究制。对专项督查中发现的,疏于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辖区内连续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事件,应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违法范围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三、阶段工作安排

(一)全面拉网式检查阶段(2018年)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环保部门应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辖区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全面拉网式检查。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工作。

(二)检查“回头看”阶段(2019年)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要针对2018年的检查结果,梳理出“回头看”重点项目和重点单位,至少抽取辖区内(重点“回头看”单位除外)30%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回头看”监督检查单位,对整改落实情况不到位的单位,应坚决依法依规处理。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0年)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环保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应针对2018年-2019年专项督查中发现的医疗废物处置薄弱环节以及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及整改落实,巩固2018年-2019年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工作成效,进一步提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水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