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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扶持作用研究

作者:徐冠男

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2年第19期

一、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的现状

《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除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之外,中央财政目前每年还安排其他一些专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为扶持中小企业,中央财政预算还设立了中小企业科目,并安排了一定数额的资金,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员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主要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受到制约。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载体,其发展的最主要动力源于科技发展牵引下的“技术推动”,也在于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拉动”。但是,资金来源不足和技术创新人才缺乏却成为制约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直接原因。

第二,中小企业融资遭遇困境。企业融资应该是一个随着经济发展从内源融资到外源融资再到内源融资的交替循环过程。而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所遭遇的融资困境则表现为内外交困,致使从内源融资到外源融资再到内源融资的交替循环过程无法顺利实现。

第三,财政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足。中小企业长期以来缺乏公平的竞争环境,同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享受技改项目立项、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信用等级评定等政策上处于劣势,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较少,出台的政策常常因操作性不强而难以落到实处。专项资金使用较分散、使用重点不突出,项目管理透明度有待提高,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不够,整体效益不明显。

第四,中小企业惠税政策不健全。国家对中小企业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仅从税法上对中小企业有相应界定,而在社会经济统计口径上没有统一标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很多税收政策难以真正让中小企业受益。

第五,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处于劣势。目前,中小企业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实现公平准入还存在一定障碍,参与政府采购比较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的一项重要政策功能,中小企业发展必须得到政府采购的制度性扶持。 三、现阶段财政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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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不突出。政府一直给予国有大型企业在资金、税收、市场开发、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特殊的扶持,造成了中小企业市场竞争环境的不确定和竞争条件的不平等。中小企业向社会提供了效益,却难以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资金供给难,只能依靠自身内部利润积累解决,或者将大量资源用于融资市场,其融资成本相应升高。外资企业享有许多“超国民待遇”,国家及地方政府为外资企业提供“特事特办”,减、免税,亏损弥补等优惠待遇。而中小企业既没有国家扶持,又没有优惠待遇。

第二,财政政策支持手段单一。现有的情况是:中小企业经济基础薄弱,财源有限,财力不足,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较少;由于财政资金的分配制度不够完善,即使财政拨付了资金,但负责资金分配的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却往往不能及时制定出具体的分配和管理方法。财政拨付渠道的不通畅导致了中小企业实际能享受到的很少,这一系列问题使得资金的使用效率大打折扣,政府采购政策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的科技投入不足。我国税务部门现行征收税款是建立在计算机和网络基础上的征管模式,可以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纳双方的办税效率,但是这种模式需要一定的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来支持和维护,这给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尤其是家庭作坊式的小企业和绝大多数中西部内陆偏远省份的中小企业造成了不轻的负担,大大增加了其纳税成本。 第四,税收政策导向存在偏失,税法体系不完善。我国尚未纳入税收支出预算管理,政策透明度不高,而与其相配套的政策执行效率监督体系也未形成,使得相当部分优惠政策非但没有实现其支持企业发展的初衷,而且还导致了许多企业为冒享优惠政策而进行弄虚作假的严重“寻租”行为,国家的税基受到了侵蚀,以税收为主的财政收入增长受到了严重影响。 第五,政府采购政策可行性缺乏,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政府采购计划往往忽略中小企业,由于没有有效的政策机制,中小企业的产品常常不能纳入采购计划的产品目录,使中小企业失去了一块很大的产品市场。尽管最近政府采购政策中存在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但是我国中小企业大多实力薄弱,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不高,难以满足政府采购的需要。所以,现行政府采购政策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六,财政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投入不足。目前,全国中小企业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工商局和工商联分管个体私营企业,农业部分管乡镇企业,原国家经贸委分管中小企业,科技部分管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多头管理,很难保证政策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同时,各部门在一定程度上缺少沟通与联系,信息分割,数据统计交叉、重复,对中小企业的总体规模、产业结构、财务状况等都缺乏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数据。 四、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

第一,财政引导健全信用担保体系、解决融资难。财政政策发挥作用,就是继续大力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增加担保基金的投入,加大地方财政对本地担保机构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加大对担保机构的奖励、补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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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力度,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并扩大贷款范围;引导地方财政部门支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建立区域性再担保机构,完善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

第二,完善财政补贴和政府采购政策,设立扶持专项基金。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投向应主要投向风险大或收益低的政府资助与政策鼓励的产业的中小企业,如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创汇产业等,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也应根据我国落后地区经济建设的需要,投资于较偏远,欠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等。可以在财政部下设一个专门管理向中小企业进行财政政策投融资的管理机构,在各省设立该管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投融资机构的职能,营业范围,方式等,切实加强对发展中小企业财政投融资活动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加强税收优惠,取消不合理的行政收费。完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平等税负、公平竞争的原则。提高中小企业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延长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政府要对增加自有资金的中小企业给予在税收减免和税率优惠方面的照顾。放宽中小企业税前列支费用的列支标准,对于不违反金融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可以列入到税前列支的范围内。

第四,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政府运用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能够引导企业健康发展,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各地财政部门根据本地中小企业成长的需求、服务市场的发育状况、国家及地方财力能力,制订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统一规划;确定服务体系的一项或几项内容作为工作重点,以点带面,逐步形成富有成效和特色的服务体系。 第五,将把促进小企业发展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相结合。如对下岗职工自行创业给与扶助支持;对于积极录用下岗职工的小企业,在所得税上给与支持;对吸收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的中小企业,给与一定的补助;对利用个人资金投资创办的中小企业,免征个人所得税,消除重复征税。扩大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范围,使它能够公平准入,使得中小企业能够尽快地恢复它正常的增长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