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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0 0:48: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

篇一: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 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 出售人(卖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邮编: 买受人(买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邮编: 居间人(居间方):

备案证书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通信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经纪执业人:联系方式: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买受人、出售人、居间人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针对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居间具体事项

出售人和售买人委托居间人促成订立《存房量(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标的为 房产。

出售人委托的具体事项,包括出售人委托居间人向其报告订立《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的机会或者

订立《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

买受人委托的具体事项,包括买受人委托居间人向其报告订立《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 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具体内容

(一)接受买受人购房委托,并提供相关信息给买受人,另外还要陪其看房。

(二)负责查验出售人和买受人的资格,以及房地产产权信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负责将出售人的卖房目的,以及该存量房(二手房)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事项准确的传达给买受人。 (四)接受出售人的售房委托,并为出售人尽快寻找适合的买受人。

(五)为出售人和买受人签订《存房量(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

(六)为买受人咨询银行抵押贷款等相关事项的具体操作方法。

(七)负责将买受人的买房目的等准确地传达给出售人。 (八)为出售人和买受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的服务。 (九)积极配合出售人和买受人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三、居间服务时间的确定方式

居间人提供的居间服务应从接受出售人的委托时开始,至出售人和买受人签订《存房量(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时结束。

四、出售人和买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售人和买受人有权对有关的买卖内容进行确定。

(二)出售人和买受人在居间人没有促成《存房量(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签订时,有权拒交支付佣金。 (三)出售人和买受人有权在签订《存房量(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之前向相关人员了解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

(四)出售人和买受人有权要求居间人解答有关税率、现实税种等问题。

(五)出售人和买受人不应泄露居间人提供的相关秘密信息。

五、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出售人和买受人报告订立《存房量(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存房量(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的订立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居间人应按照出售人和买受人的委托,将所知道的相关信息告诉出售人和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