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21:17: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中,弄虚作假、故意刁难或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改;拒不改的,由协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 (3)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协会责改。拒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

(4)从业人员拒不接受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改。拒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给予暂停执业3个月~12个月,或吊销执业证书。对机构单处或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 (5)被吊销或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5.申请人通过系统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时,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经历的工作证明。

6.首次注册申请和变更注册申请,证券业协会都是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 7.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4)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8.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提交的材料中: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9.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具备的数字条件:(全为3)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得行政处罚。

10.申请期间(保荐机构资格或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11.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12.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13.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 14.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具备的数字条件:

(1)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2)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5.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完成注册。有下列数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

(1)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 (2)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

16.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2年检查一次。有下列数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2年内没有管理客户委托资产。

(2)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同上)

17.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10日内向协会进行离职备案。

七、执业行为

1.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奖励信息等其他信息,会员应自收到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奖励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信息系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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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作出的处罚处分信息,会员应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3.经规定途径采集的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会员应自收到撤销、变更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4.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5.查询诚信信息符合规定条件、材料齐备的,协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诚信报告。 6.查询记录(诚信信息)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7.协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会员、从业人员的书面更正申请。(诚信信息)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年~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年~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9.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10.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1.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加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12.对提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13.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严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略P104)

14.财务顾问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数字证明文件: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发行保荐、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经验,且至少为3个证券发行承销或保荐、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字人员的相关证明。 (2)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记录的说明。

(3)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说明。 (4)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八、证券经纪

1.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2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 2.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3.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 不少于3年。

4.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5.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6.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任一次,强制离任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7.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前接受审计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的,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 8.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9.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变更,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后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九、证券投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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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3.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其不得少于5年。

4.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证券、期货研讨会、演讲会、股市及期市沙龙等咨询活动,主办人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

十、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1.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数字条件: (1)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2.证券公司申请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提交的数字文件: (1)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2)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

(3)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业务: (1)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2)最近24个月内因执行行为违反行业规范 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4.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1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5.因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份、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收购人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

6.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15日内未能发出要约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收购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发出要约的原因及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

7.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申请撤回申报文件,并说明原因。 8.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9.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委托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10.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11.上市公司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或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80%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原因并道歉;未达到50%的,中国证监会可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财务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12.财务顾问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帮公告。 13.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证券承销与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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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3年备查。 2.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3.证券公司及其直接…在承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十二、证券自营

1.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3.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数字监管:

(1)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2)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日营业务情况等。

4.存在超比例持仓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计划,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 5.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张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报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0% 7.证券自营业务持仓规模的要求:

(1)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

(2)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3)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

(4)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的自营业务,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20%

(5)证券经营机构买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的20%

(6)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出现盈利时,该机构应按月就其盈利 提取5%的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直至累计总额达到其净资本或净营运资金的5%为止。

8.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9.《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自营业务的有关规定:(属于五、证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第9点中的处罚)

(1)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万~30万;对直接…处3万~10万。

(2)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将证券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万的,处3万~30万罚;对直接…处3万~10万。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自营业务的有关规定:(前两项与二、证券法中第26条的前两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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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的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买卖证券或泄露信息的或建议他人买,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万的,处3~60万;单位从事的,对直接…处3~30万。

(2)操纵证券市场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0万的,处30~300万;单位操纵的,对直接…处10~60万。

(3)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0万的,处30万~60万;对直接…处3万~10万。 (4)证券公司对其证券自营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处30万~60万;对直接…处3万~10万。

十三、证券资产管理

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2.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数字条件: (1)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

(2)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3.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5.合格投资者是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家庭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6.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7.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0.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1.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十四、其他业务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3)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4)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

2.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3.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证券可以冲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

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证券金融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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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月度报告。

6.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证监会转融通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7.证券公司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资料期限不得少于5年。

8.证券公司应当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报告。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9.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1/2,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1/3

10.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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