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证监局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指南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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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证监局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指南

(2017年11月1日修订)

为提高辖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的辅导质量,规范辅导工作程序,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证监会令第118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第42号),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辽宁辖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聘用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

一、辅导备案

1、保荐机构与公司签订辅导协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一份辅导备案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

2、辅导备案材料应按照格式要求(见附件2)制作装订,应将《联络表》(见附件3)作为辅导备案材料的扉页。

3、我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将组织首次见面沟通会,了解公司情况及发行筹备进展,提出辅导要求,提醒中介机构勤勉尽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签字律师应参加首次见面会,视情况我局还将约见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

4、召开首次见面会后,我局出具辅导备案登记回执,备案日期以备案材料齐备日为准。保荐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回执后,向我局提交辅导备案基本情况表(见附件8),该表在我局互联网平台上披露。

二、辅导期日常监管

1、保荐机构至少每三个月向我局报送一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1)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开展的辅导工作、已经解决的问题、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和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2)该报告由辅导项目组成员签名,并经保荐机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

(3)该报告在我局互联网平台上披露。

2、我局视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抽查中介机构工作底稿,了解中介机构对可能影响公司发行上市的问题调查和处理的情况。

3、保荐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对辅导对象培训和书面考试的时间安排,我局视情况列席培训或参加监考,了解公司接受培训的效果。

4、我局将抽查情况作为评价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就抽查情况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我局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中介机构应在我局要求的期

限内予以书面回复。

5、辅导期间,如保荐代表人或项目组成员变更或增减,前后任辅导人员应办妥交接手续,并于变更或增减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经保荐机构盖章确认的书面材料,包括:

(1)保荐机构关于人员变更或增减的原因说明; (2)辅导项目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6); (3)新任辅导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6、辅导期间,如签字会计师、签字律师变更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变更,应办妥交接手续,并于变更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经中介机构盖章确认的书面材料,包括:

(1)关于人员变更或增减(事务所变更)的原因说明; (2)新任签字人员的简历、证券从业经验、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

(3)新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及签字会计师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名单、简历、证券从业经验、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

(4)新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签字律师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名单、简历、证券从业经验、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

7、辅导期间,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