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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建筑企业建立遵循守诺的良好信用,进一步促进企业的诚信建设,提高建筑行业的综合素质和企业知名度,根据杭州市建设委员会2009年出台的《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是指对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工程质量和安全、经营管理、社会信誉等多方位的行业内部综合评价,以分值形式按序从高到低进行排行。
第三条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管理工作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组织管理,并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凡在我市区内(含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 应参加信用排行。
已持有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发放的《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也应该参加信用排行。
第二章 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
第五条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根据市建委印发的《杭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在企业自我评估和杭州建设信用网提供的信用信息记录为依据的基础上,以分值的形式按序从高到低排行,每年进行一次,排行结果在媒体中予以公布。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排行企业分类: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专业承包企业; 三、劳务分包企业。
信用排行根据以上分类,将在杭企业和进杭企业按企业资质等级分别
进行排行。
第七条 参加信用排行须提供的资料:
1、申报企业按信用排行标准填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申报表》(见附件1-1);
2、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3、提供获奖(罚)加(扣)分的证明文件、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提供当年度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的报表复印件一份;
5、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进杭企业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工作委员会提供;
6、企业银行资信评价资料; 7、其他相关资料。
企业提供的材料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取消排名资格,并以网络、书面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第八条信用排行加(扣)分标准
加(扣)分标准以《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中有关加(扣)分细则为基准,同一事项的加(扣)分不重复记分,具体细则如下:
一、加分原则及细则 (一)、加分原则
1、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获奖加分,只认同本行业系统内所获的地级市以上专业奖项,行业系统外所获奖项均不予认同。
获奖工程项目界定:在杭企业为企业所获的,地级市以上的专业奖项;进杭企业为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获奖项目。
同一获奖工程加分取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加分。
2、企业或个人在从事建筑业活动中获得杭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表扬,予以加分认同;
其余均不认同。
3、企业结算收入,在杭企业申报的结算收入为企业完成建筑业总结算收入(按年度统计报表统计);进杭企业申报企业的结算收入为在杭州市市区完成的工程任务。
4、申报企业纳税界定:在杭企业为营业税、增值税等各类税;进杭企业为在杭流转税、所得税等。
(二)、加分细则
1、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获奖加分
(1)、获得建设部一级专项奖,加4分; (2)、获得省一级专项奖,加3分; (3)、获得地市一级专项奖,加2分。
2、企业或个人在从事建筑业活动中获得表彰、表扬加分: (1)、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通报表彰与表扬的加6分; (2)、获得建设部一级表彰、表扬,加5分;
(3)、获得省人民政府、省建设厅表彰、表扬,加4—5分;
(4)、获得地市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表扬,加3—4分。
具体细则见《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中附件1《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2、企业结算收入加分,在杭企业以资质需完成标准结算收入为基数、进杭企业以资质所需完成标准结算收入的1/3为基数,基数分值为10分,结算收入分数按本企业实际结算除以基数后,同比增减。(计算式为:得分=企业结算收入÷标准结算收入×10。)
3、企业纳税加分:
(1)、在杭企业纳税基数为本企业资质标准结算收入完税,基数为0,完税每增加100万加0. 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