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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施工单位交叉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6日
甲方:红河州泸西至弥勒高速公路项目六分部一队
乙方:红河州泸西至弥勒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路面分部(弥勒段)
为了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始终有良好的安全施工秩序,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设备的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制定此协议,双方遵照履行。具体条款如下:
1、协议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
2、双方都必须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包括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人员。双方施工现场应明确工作现场总负责人和安全员,如果同时有多处施工点,每处应指定负责人(监护人)负责现场安全监护工作。
3、双方负责协调施工作业时的工程调度,必须服从云南建投集团有限公司红河州泸西至弥勒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监理和指挥部的
调度。
4、双方负责组织各自施工工序时,必须密切配合,场地尽量错开,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交叉作业时,容易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事故,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设置安全警戒线,并派专人进行监护,施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对方传递交叉作业的作业信息。如果施工方未设置警戒线,由此而造成的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未设置警戒线的单位负责。已设置的警戒区域、隔离区域,因对方人员强行入内,而造成的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施工方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5、双方单位的施工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对方的安全围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等安全设施。如施工需要必须拆除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通知对方安全部门,并经对方安全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施工完毕后,拆除方必须按原样恢复,并通知对方安全部门验收。如擅自拆除安全设施,由此而造成的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拆除方单位负全部责任。
6、双方必须保持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畅通;有危险的出入口处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必要时派专人进行监护。
7、双方施工时,工具、材料、边角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或吊箱吊运。并派人现场监护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及禁止他人逗留。
8、双方进行大型机械交叉施工作业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安全措施,经监理批准。进行开工交底后才允许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