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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附件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和本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XX?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XX?11号)和《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XX?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上海中等职业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突出职业教育特点,整体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及个性特长情况,切实促进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为用人单位录用和高等院校招生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促进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和高等院校人才选拔模式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客观记录,全面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对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主要经历和典型事例作客观记录和写实性描述,涵盖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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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
2.注重实践,体现特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考察学生的行为规范、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体现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特 点。
3.强调过程,多元发展。关注学生成长过程,发掘学生职业潜能,加强学习和生涯规划指导,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与多样成才。 4.公开公平,强化监督。规范综合素质评价程序,建立综合素质评价的审核制度、信誉等级制度、公示和举报投诉制度。 三、记录和评价内容
1.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主要反映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包括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重点记录学生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参与志愿活动(公益劳动)、党团活动等情况。 2.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主要反映学生学习兴趣、态度和方法,各门课程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重点记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相关科目及实习(实训)成绩。
3.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主要反映学生在职业规范、职业行为、职业精神和专业技能水平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记录学生职业规范、职业行为、职业精神和创新精神情况,以及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情况、专业技能考证及各级各类技能大赛表现水平等。
4.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主要反映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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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重点记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参加体育运动、艺术活动的经历及表现水平等。 四、记录方法与程序
市教委将建立上海市中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以中等职业学校为记录主体,采用客观数据导入、学校统一录入并提交实证材料相结合的方式,客观记录学生的学习成长经历。
1.写实记录。教师要指导学生客观记录集中反映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事实材料,及时填写各学期《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成长手册》。学校在信息管理系统内统一录入学生自我介绍、党团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违纪违规、公共基础课程学习成绩、专业课程学习成绩、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专题报告、学生在校个性表现和学校特色指标等内容。学生基本信息、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综合得分等内容采用客观数据导入的方式。
2.整理遴选。每学期末,教师指导学生整理、遴选用于撰写自我介绍和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专题报告的材料。毕业前,学生要在整理遴选材料的基础上撰写自我介绍和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专题报告。 3.公示审核。由学校统一录入的内容(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及相关实证材料在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之前必须于每学期末在教室、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公示。相关部门和社会机构需要事先确认即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