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用表填写说明-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1 2:54:0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用表及现场

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范全省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行为,统一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用表及现场检测报告编写的内容及格式,明确检测及相关单位、人员的质量责任,特制订《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用表及现场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本规定由委托单、检验报告统一用表(共101张)和现场检测报告编制要求三部分组成,内容涉及《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06〕10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的全部检测项目和内容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陕建监总发〔2009〕034号)中规定的全部强制检测参数。

一、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一)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按设计要求、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等内容进行约定。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实际情况及《实施意见》中涉及的检测业务内容进行委托,并填写相应的委托单(附表1-1,附表1-2),其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委托单上亲笔签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顺序填写委托单顺序号,委托单顺序号应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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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单位不得将单位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给不同的检测单位(具体检测项目划分按《实施意见》中附件一要求)。当工程项目需扩大检测时,建设单位仍应委托原检测单位实施检测。

(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结合工程实际,制定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取样送检及工程现场检测的《见证计划》,并书面任命具有相应资格的见证人员承担该工程项目检验所需样品的抽取(制作)及现场检测的见证工作。

(五)见证人员应当按照《见证计划》实施见证工作,按规定在委托单上亲笔签名;现场检测结束后,如实填写《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现场检测见证记录》(附表2)。

(六)见证人员应在送检的样品或其包装上做出明确标识和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等信息,并在封志上加盖“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人员专用章”。

(七)施工项目部应当书面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试验人员承担工程项目检验所需样品的抽取(制作)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八)施工项目部试验人员应按照技术标准和《见证计划》进行检验所需样品的抽取(制作)工作,并在委托单、和见证记录上亲笔签名。

(九)参与检验样品抽取(制作)的试验人员和对其进行见证的见证人员,应对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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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施工现场的建筑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样品,应当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在场外抽取(制作)。

(十一)施工项目部的试验人员和监理项目部的见证人员,应取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颁发的相应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十二)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的单位与原检测单位共同认可的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测。

二、检测单位

(一)检测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检验样品的接收工作。收样人员在接收样品前,应认真核查委托单与样品情况并详细记录,对与委托单不符的样品不予接收,并应及时告知委托单位。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对工程实体实施检测前,应当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工程实际情况及设计图纸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并会同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确定检测部位,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案,在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全程见证下实施检测。

(二)检测单位应当对检验报告表格中所涉及的内容及参数按要求逐一进行检测,不得漏检。

(三)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检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验(测)报告统一、连续编号,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四)检验(测)报告中涉及的签发人、审核人、检验(测)人员应在报告上亲笔签名。其中:签发人为持有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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