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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9:33:0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开展2011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柏杨校区:

2011年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及预算已下达。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助函〔2011〕25号)文件及有关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要求,现就我校2011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资助标准与评定人数 (一)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2011年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共31名。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2011年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共495名。 (三)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分三个档次,资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 2、2011年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共4186名。 二、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申请者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到过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意拖欠学费记录;

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规定:“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高校,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根据此项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都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那么该生只有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而且该类学生需向教育部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5、本年度内,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评。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申请者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失信记录;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原则上应该位于在评选范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绩排名前10%。前10%确实无法评出,可以扩展到前20%。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可以在前30%以内,并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6、本年度内,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能兼评。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申请者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评定时间安排及材料填报 (一)国家奖学金 1、评定时间安排

(1)学生本人于10月14—17日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请在学生处网页下载,并严格按照填表要求填写)。

(2)10月18—20日各学院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创新能力、社会实践、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初评和公示。

(3)10月21日学生处资助中心将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初评名单汇总,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研究通过后,于10月24—28日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30前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四川省教育厅审定。 2、各学院填报材料

(1)10月20日下午3:00前各学院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2)(电子文档和打印稿一式一份)报学生处资助中心;

(2)10月25日下午3:00前各学院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电子文档和打印稿一式二份)(证明学生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材料附后)报学生处资助中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评定时间安排

(1)学生本人于10月14—17日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请在学生处网页下载,并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表要求填写)

(2)10月18—20日各学院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创新能力、社会实践、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及家庭经济困难等方面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初评和公示。

(3)10月21日学生处资助中心将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汇总,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研究通过后,于10月24—28日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30前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四川省教育厅审定。 2、各学院填报材料

(1)10月20日下午3:00前各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4)(电子文档和打印稿一式一份)报学生处资助中心;

(2)10月25日下午3:00前各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电子文档和打印稿一式二份)(证明学生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材料附后)报学生处资助中心。 (三)国家助学金 1、评定时间安排

(1)学生本人于10月14—19日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5)(请在学生处网页下载);

(2)10月20—26日各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及表现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初评。

(3)10月27—31日各学院将初评名单在本学院内进行公示。

(4)11月1—3日学生处资助中心将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初评名单汇总,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研究通过后,于11月4—10日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1月14前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四川省教育厅审定。 2、各学院填报材料

11月1日下午3:00前各学院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与汇总表》(见附件6)(电子文档)报学生处资助中心。 四、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根据《乐山师范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之有关规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即凡在本年度内既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又获得校设奖学金或校长奖学金的同学,奖学金按照最高奖项发放。但其他奖项仍享受荣誉称号。 2、学生处资助中心在本学年内将国家奖助学金按规定发放给获奖(获助)学生,但还未完清学费的学生预留生活费后,剩余的奖、助学金用于缴纳学费。如不欠学费,学生也可申请将奖助学金转入下学年学费。

3、所有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均需提供由本人身份证开户的乐山本地建行卡账号,而且必须确保本人所有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学号、年级、学制、专业、身份证号码及开户行账号等)准确、无误,否则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4、凡获得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大一、大二年级学生原则上需在本学年内参加不少于20个小时的义务奉献活动。

5、学生在享受国家奖助学金期间,爱心社、各学院和学生处将对学生表现进行跟踪,凡品行和学习表现较差或受到学校和教学院处分的,立即取消享受国家奖助学金资格。 五、其他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