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4:51:4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及时提示乡镇人社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名单反馈给村(社区)协办员,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提醒参保人及时足额缴费。

第九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银行每月20日统一扣划。缴费期为每年1—12月。扣划时缴费存折(卡)金额不足选定缴费标准的,视同参保人员未缴费。

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额为:本人选择缴费标准×应补缴年数。参保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由县财政加发基础养老金的1%,最高不超过10%。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社区)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社区)协办员在每月20日前将《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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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表》报乡镇人社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按规定缴费。乡镇人社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每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第十一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发放个人缴费存折(卡)。参保人员凭存折(卡)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存款,由金融机构每月20日统一代扣保险费并及时缴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因计划生育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象的认定;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并在每年年底将本年度所掌握的相关人员个人信息传递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第三章 集体补助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乡镇人社所提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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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助及利息等信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纳”记入;村级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将个人缴费额和财政补贴等同时记入个人账户,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并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表》(一式3联,其中1联交县财政部门)。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于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出国(境)定居、跨县转移、失踪、死亡等情况,应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社区)委员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陈述注销原因,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死亡的,应提供医院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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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相关证明等;

(三)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四)人员失踪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失踪告示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五)跨县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死亡的,本人缴费额扣除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八条 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交的《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所。乡镇人社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复核无误后,结算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为参保人员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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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只能用于养老金支付,除符合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及程序

第二十条 参保人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的认定,以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不一致的,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认定证明为准。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139。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终身。

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中央财政支付部分由中央确定,县财政支付部分由县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程序:

乡镇人社所按月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制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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