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9:24: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社区)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一)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龄前一个月携带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办理养老金待遇申领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参保人员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待遇。

(二)村(社区)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社所。 (三)乡镇人社所应根据有关材料初审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于当月10日前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乡镇人社所应于每月8日前将信息反馈村(社区)并告知参保人。

(四)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对材料进行复核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对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核定其待遇领取标准,制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于每月20日前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支付审批表》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在每月25日前,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出户,银行每月底负责划拨到领取人员的银行存折(卡)。

第二十三条 领取养老保险资格认证。县人力资源和社

11

会保障部门组织乡镇每月开展一次养老保险金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对通过认证的,村(社区)协办员每月20日前,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表》上报乡镇人社所,乡镇人社所汇总后,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对不参加或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养老金暂停发放。对已死亡人员,终止其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再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养老金自刑满和期满次月起发放,服刑期间的部分不补发;已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养老金停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恢复领取养老金待遇。其养老金从刑满次月起发放,服刑期间的部分不补发。

第二十五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每年应会同乡镇人社所和村(社区)协办员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乡镇人社所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冒领养老金行为,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2

第六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县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七条 每年年初,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编制本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每年年初,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根据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预测数等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初审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每年年末,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应会同县财政部门就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数、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补贴等进行结算,编制财务报告并上报。

13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社会保障 城乡 养老保险 通知 抄送: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组办公室。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9日印发

共印300份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