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_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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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4〕1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

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 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

展, 2010 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 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0〕155 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但随着现代农业和

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

室用地等 ;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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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板连栋温

、畜禽有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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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

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

15

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

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

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

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

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

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

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

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

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

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

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

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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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

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

规模 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0 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

7%以内(其中, 规

10%以内),

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

但最多不超过

15 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

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0 亩。

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

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

500 亩、北方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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