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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高春生盗窃案-精选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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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春生盗窃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怀刑初字第0007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春生,男,18岁(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清涧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清涧县店则沟镇高家 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201X]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春生犯盗窃罪,于201X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春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春生于201X年12月8日13时许,到其老乡白慧的宿舍内,乘无人之机,将白慧的中国银行存折一张盗走,并于当天到怀柔康益德医院对面的中国银行,从白慧存折上取走人民币1000元(已发还3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白慧的陈述,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中国银行取款凭条,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高春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春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慧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春生能如实交代所犯罪刑,认罪态度较好,故决定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春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12月18日起至201X年4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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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高春生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白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雅清 二00七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虞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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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如烟,流年似锦。一份烟火,一度春秋。左手染墨,右手繁华。只言片语,哪能写得尽五味人生?只道是文字如弦,拔动心的音律。用文字记录花的芬芳,美妙心的花朵,绽放楚楚动人的姹紫嫣红,在流年深处,让文字的河流浅浅流淌,流过花朵依然芳香的冬夏,流过灯火阑珊处那个我日夜思念的他,流过绚烂如梦的年华,在心底留下深深浅浅的足迹。

这个世界,唯文字可与生命相媲美。文字,活色生香,生命,踏过茉莉一样的芳香,遇见一份柔情,辗转一念执着;文字,如梦似幻,生命,跨过童话一般的世界,美妙一份梦幻,陶醉一份温馨;文字,五味人生,生命,尝过酸甜苦辣,遥看一席芳华,落满轻舞飞扬的缤纷枝叶,在风景如画的年华,筑起一份坚强与洒脱,如痴如醉,笑看人生。

一不小心,爱上了文字,将它深深地永存于心底;一不小心,跌落文字的温柔乡,让它吻我千百遍;一不小心,跌落在文字的芬芳里,沉醉不知归路;一不小心,跌落在文字的花海里,看不尽的诗词歌赋,享受不尽的唐风宋雨;一不小心,跌落在文字的故事里,入神地听它讲缠绵悱恻的爱情,听它讲如诗如画的家乡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