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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一些对策

作者:荣敏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12期

摘 要:招标投标是工程建设领域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进行的一种市场交易活动,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净化建筑市场环境,遏制建设领域腐败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引人深思,制约了建筑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笔者结合工作经验,从招投标工作过程中参与各方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了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招投标;问题;对策 1、招投标参与各方存在的问题 1.1建设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1.1招标文件不规范,常出现下列一些现象:招标文件工本费过高,而且售后不退,不开发票,给投标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巨额的投标保证金很难要回,经常一拖再拖;有些建设单位要求投标单位垫资,垫资愈多,评标分数愈高;评标只看报价,报价最低者中标,容易形成低价中标、高价索赔;评标办法不明确,投标单位只能按自己的理解去投标,结果是各家所报品牌不同,价格相差很大,质量相差很远。

1.1.2签订“阴阳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两份价格完全不一样的施工合同。“阴合同”是指建筑项目投资者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除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与中标公司私下签订另一份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压低工程款项,垫资承包等,这本合同留在公司作为结算凭据;“阳合同”上的价格与中标通知书上的价格一致,这本合同用来到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用的。在实际的履约过程中,真正执行的是这本“阴合同”,标准合同标的是虚假,私下商定的协议才是实价,而反映招标成果的中标通知书,则变成了一张废纸。

1.1.3评标不公正。如评委专业结构不科学、业务水平不高,只能凭借自己的印象和关系来评标;询标不公正,对关系户只提优点,不提缺点,对其他竞争对手只提缺点,突出关系户各方面都优于其他竞争对手;评标过程不公开,暗箱操纵,不当场宣布评标结果;定标前谈判压价和违规分包,定标后在签合同时还要过分压价;在资格预审确定投标单位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性。

1.2投标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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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不正当竞争。为了参与竞争,投标单位多方找关系先入围,然后想办法得到标底,再拉拢评委打高分,这样,使投标费用很高,不中标就造成很大损失。

1.2.2互相串通。现行招标办法要求招标单位不少于 7 家,这样投标单位就互相串通,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大家轮流中标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1.2.3挂靠严重。投标单位挂靠现象严重,有些投标单位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就借用别的施工企业资质,中标后再转包或分包,获得工程利益,使工程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投标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使工程质量无法保证。 1.3建设主管和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

1.3.1主管部门排斥外地施工企业。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本应严格执法,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但有些地方却大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排斥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各种障碍,如办理投标许可证、缩小公告发布范围、缩短投标时间、交纳注册费、管理费、巨额保证金等,使外地施工企业望而却步,这样长期下去,造成当地施工企业技术水平落后,施工工艺得不到提高和发展。有些部门仍然习惯于行政审批,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指导和服务明显不够,甚至以审批代替监管,侵害了建设单位的招标自主权。有些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通过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为特定企业和个人说情,干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

1.3.2监督人员参与评标。监督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主体,本应严格招投标各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但有些地方的监督人员却参与评标,成了评委,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使评标处于无监督状态,给其他评委作手脚、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使招投标活动不能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问题产生的原因 2.1经济利益驱动

招投标参与各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归根结底都是经济利益驱动,大都是为了给个人或集体捞到好处,而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求得生存或者获得超额利润,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单位,甚至监督部门有关人员,使他们不按程序办事,为投标单位提供作弊方便等。 2.2供求关系严重失衡

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生产能力明显过剩,过度竞争导致了无序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招投标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招投标各方参与者有足够的业务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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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熟悉招投标程序,有很强的责任心,不能随意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突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 2.3监督管理力度不大

招投标工作之所以有诸多漏洞,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是因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没有严格按照程序监督,没有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只有各职能部门尽職尽责,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工作,才能减少工作失误,杜绝不正之风发生。

3、招投标中采取的一些对策 3.1规范招标代理的行为

目前,绝大部分工程项目都要通过招标代理完成承发包交易,招标代理已成为影响工程招投标的关键因素,对其行为的规范已成为防止违法违规招标的又一个重要环节。一要加强从业资格管理。在资格审批中严格资格标准,做到符合条件的保留、优秀的升级、较差的淘汰,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二要严格规范招标代理的竞争行为。任何招标代理公司都不得打着政府管理部门的旗号承揽代理业务,任何政府管理部门都不得利用职权指定代理公司;三要尽量完善现有的评标方法,建立智能化评标系统或网上评标系统,从而提高评标的质量。 3.2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

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开标、询标、宣布中标结果等都要公开进行,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实行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严格查处弄虚作假、串标、抬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不管何时何事出问题,都有案可查,便于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要独立监督,监督人员必须独立于建设单位或基建部门之外,不能有隶属关系,监督人员不能参与评标定标,不能接受任何单位、任何部门的好处,要严肃执法,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

3.3提高招投标人员业务能力

不断加强招投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使他们熟悉招投标业务和程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达到招标工作的要求。 3.4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

评标专家在工程招投标中承担着裁判的角色,是确保招投标公正的关键因素,无论哪一方市场主体想达到操纵招标的目的,都必须有评标专家参与才能实现。因此,依法严格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对于遏制违法违规招标尤为重要。评标专家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评标中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