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污水处理现状及规划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0 4:36:1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分级和分部门管理体制,即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镇三级分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的独立工矿企业单位的水污染处理设施由各自行政部门管理,但业务、技术上受同级城市环保、建设部门的指导。相关部门责任如下:

(1)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查。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其他设施,应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经环保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进行设计和施工。其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申报有关防治水污染方面的资料,并保持正常使用,达标排放。

(2)建设部负责建设行政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国城市建设;研究拟定城市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和园林风景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和排水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等;会同国家发展计划管理部门审批重大城市市政工程和公用工程等建设项目。有关供水的水资源调配、水污染防护和治理、饮水卫生与健康,则分别由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卫生部协同管理。

(3)水利部门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用水源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2相关政策法规

1991年制定了《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规定城市排水的发展要“以国家当前产业政策为导向,加快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的速度,逐步建立起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城市排水体系”,“城市排水应统一规划,纳入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规划,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及排污单位应执行“节水、减污、净化、再用”的技术政策,同时对发展序列、保障政策和实施措施等也做了明确规定。为推动产业发展,实施颁发了《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确保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进一步控制超标污水进入排水设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排水设施的损坏,制定了相应运行管理标准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同时为加大对污水的监测力度,建立了《国家城市排水监测网》,并对监测网的成员单位进行了国家级城市排水监测计量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报告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全国开始征收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明确要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做到专款专用于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运行和建设。

《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文件中规定,除少数大型企业或远离城镇的企业,可自行处理达标利用或排放外,其他能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由以企业单独治理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城市汇水区为单元、区域综合治理为主。

与城市污水处理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2000年3月)

6)《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0年5月)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4月)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

9)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1994年)

10)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5月)

11)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1998年9月)

12)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1999年9月) 四、城市污水处理规划与政策体制改革

1规划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中城市污水处理规划要求:到2010年,我国城市化率将达40%,城镇人口总量将从现在的3亿增加到6亿,城镇需水量将从目前的858亿m3增加到1290亿m3。污水处理率建制镇不低于50%,设市城市不低于60%,重点城市不低于70%。“十五”期间,“三河三湖”流域规划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见表2。

表2 三河三湖“十五”期间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规划

流域 项目数(项)投资(亿元)总处理规模(万m3/d)

海河流域 132 214 855

淮河 165 144 615

辽河 57 98 464

太湖 84 93 376

巢湖 11 7.8 50

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划在我国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规划目标主要包括水源保护目标、水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和污水再生利用目标三个方面。

2政策体制改革

1)管理体制:基于市场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水工业管理与法律保障体系正在建立和逐步完善;政府、企业的职能和作用正在重新定位,机构正在重组;近几年还颁布了《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管理办法》、《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的通知》等一系列法规政策。

2)运营机制:供水与排水开始走向一体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投资、建设、运营机制。

3)投资: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资金筹措体制。除中央及地方财政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外,鼓励吸纳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国际民间、国内民间等外部资金,可采取如BOT等方式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

4)污水处理费:目前虽然各省市已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但费用普遍偏低(仅为0.2~0.6元/m3)。对一个二级处理厂而言,实现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的经营目标,污水处理费至少应0.6~0.8元/m3,加上管网至少应0.8~1.2元/m3。

5)水价政策:我国的水价改革工作已拉开帷幕,1999年9月颁布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对城市供水价格的概念、组成、制定原则、制定程序及主管部门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水价改革的目标是: 逐步建立起供排水企业良性发展的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最终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根本转换,使企业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水价改革的首要内容是规范水价格的构成。(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摘自《中国环保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