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15:03:1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民主政府并不是哪个人或哪一部分人的政府,而是全民的政府,所以,民主政府自然是以谋求人民的幸福为目的,民主政府的官员自然是人民的公仆。但是,在现实政治中,政府官员往往具有双重身份——作为个体的身份和作为公民代表的身份。这是政府官员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的可能隐患。民主制度以人民的福利为宗旨,制定一系列防范措施,这些防范措施归结起来,一是保障民主地产生作为人民代表的政府和政府官员;二是通过民主“修错机制”来保障政府和政府官员更加关心人民的利益。
总之,民主制度是到目前为止所有可能的政治制度中最为优良的一种制度。民主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为:它是一种有益于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的制度,因而,民主政府是“最能使社会繁荣的政府”;它将政治竞争纳入到既定的程序和规则之中,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的突发性和社会成员在政治上铤而走险的可能性;它以多数人的意志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有助于实现政治权力的和平转移,也有助于避免和消除由于政权更迭和政策变动而引起的社会动荡。
2、政治权力实现和作用方式的选择,主要是由政治权力关系的性质、状态、双方力量强弱等因素决定的。政治权力的实现和作用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
(1)暴力方式(武力)。暴力方式是指政治权力主体直接以暴力手段实施政治权力。暴力方式一般见诸于根本对立的政治权力关系之中,如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力行动。不过,当非根本对立的政治力量之间矛盾激化而呈现对抗状态时,暴力方式也可能出现。暴力方式包括暴力镇压、武装起义、军事政变、政治暗杀等。战争是暴力方式的一种大规模极端形式。
(2)压力方式(操纵)。压力方式是指政治权力主体运用政治权力对政治权力客体形成一定的强制形势,由此使权力客体意识到政治权力作用的后果而不得不按照政治权力主体的意志做出行为选择,从而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严格地说,这是政治权力的势能作用,因此,它是政治权力的潜在作用方式。压力方式常常存在于对抗性的利益之间。人们施行压力的具体方式如政治警告、政治恐怖、政治戒严、政治威胁、政治舆论、院外活动等。
(3)命令方式(权威)。命令方式是指政治权力主体借助于某种传播媒介,以指示语言表达自己的意志,要求政治权力客体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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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行事。命令方式通常发生于根本利益一致的权力关系中,尤其是同一政治权力主体内上下层次之间的权力关系中。命令方式的基础是政治权力客体的服从和受支配,否则命令方式将无法进行。命令方式的例子如行政命令和特别法令等等。
(4)规范方式(契约)。规范方式是指政治权力主体制定或借助于某种社会规范来贯彻自己的意志,规约政治权力客体的行为。规范方式一般以某种强制力、甚至暴力作为自己的后盾。规范方式的特点在于政治权力主体与客体之间具有关于实际行为的事先约定,双方行为都以此为据进行,因而规范方式不仅对政治权力客体有规约作用,而且对政治权力主体也有规约作用。规范方式主要有法律规范、制度规范、纪律规范等。道德规范是一种非权力规范,一般不作为政治权力的规范依据。
(5)说服方式(灌输)。说服方式是指政治权力主体以特定的理论、方案实现与政治权力客体思想的和心理的沟通,进而贯彻自己的意图。说服方式通常运用于具有共同利益的权力关系之中,比如人民内部领导与群众的关系。说服方式具有特定的劝导性和技巧性,其运用成功与否往往与政治权力主体所凭借的理论的力量、方案的可行性及技巧的有效性有很大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谈判也是一种特定的说服方式。
(6)奖酬方式(激励)。奖酬方式即政治权力主体运用自己掌握的资源对政治权力客体施行奖酬,以鼓励或激励其按照预定的目标行动。奖酬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显然,这种方式主要存在于非对抗的权力关系之中。奖酬方式以鼓励或激励为其特征,因而是一种积极的权力作用方式。具体的奖酬方式如表扬、记功、付以酬金或职位等等。
(7)处罚方式(遏制)。处罚方式是指政治权力主体依据某种规范或要求对政治权力客体的逾矩行为进行程度不同的惩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规范方式的一种补充方式。处罚方式以惩罚为特征,因而是一种消极方式。不过,对于政治权力客体的后来行为和其他政治权力客体来说,它有一种毖后性,因而也不失其积极意义。与奖酬方式不同的是,处罚方式不仅可以是物质和精神的,在特定情况下,社会公共权力还可以以剥夺权利的方式进行。
3、统治模式的基本特征(1)政治色彩浓厚,在古代社会,政治、行政二者合一,以统治为核心理念的政治管理行为是作为政治的附属行为,公共性尚未得到充分自觉。此时的治理基本上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而很少具有公共利益的色彩;
(2)治理权力来源于最高统治者。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神权论大行其道,最高统治者——君主或教皇被认为是神在人间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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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政府权力来源于神,来源于最高统治者。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在欺压愚弄人民的同时,居高临下地统治着人民,防止人民起来反抗; (3)政府职能包罗万象。在古代社会,国家与社会领域的界限是模糊的,国家和社会高度融合。国家可以随时侵入社会,但社会力量对于政府的参与也往往缺乏制度化的渠道。国家与社会的界限不明导致国家权力的分化程度也比较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统揽于政府。政府职能一方面非常广泛,另一方面专业化程度低,这使得治理的效率非常低下。
(4)治理方法单一。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统治为核心理念的治理主要运用酷刑和宣传教化的手段。统治者一方面用残酷的刑罚威慑民众,另一方面用教化的手段用宗教或宗教化的思想禁锢民众。治理方法的单一从根本上说是古代治理中缺乏平等协商精神的结果。
五、论述题:
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宪法为国家组织规定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它主要阐明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属的问题。
(1)人民主权原则明确指出主权属于人民,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国家机关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国家机关的权力应该受人民的监督,一切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是最后的、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它表现为一种人民对主权的所有权,在国家机关与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正是根据这一原则,国家政权机关必须经由公民普选产生和更换这一法定程序,任何非经公民普选而产生的国家机关的更换均被视作非法;
(2)既然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只有通过人民全体的默契或表示,国家才能获得权力,也只有在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时,权力才能给予国家。因此,权力总是归属于人民,总是服务于人民;
(3)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将主权委托给国家机关,从而使国家机关拥有了治权,但人民始终掌握着“最后权力”,当国家机关违背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时,人民可以起来更换它;
(4)宪法还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一方面通过规定人民的委托表现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因此取得了派生的权力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则规定公民享有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宪法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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