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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2月24日 水规计[1999]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堤防工程建设设计计划管理,进一步管好用好堤防工程建设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及国家有关投资计划管理法规,结合堤防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管理是指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的职责划分、基本建设程序、投资安排原则、计划管理、检查监督、工程验收和后评估、奖惩措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各类堤防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复建以及堤基处理、穿堤建筑物、堤岸防护、崩岸治理、险工险段处理等范围。 第四条 堤防是防洪工程体系建设的基础,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全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屏障。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务必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计划管理机构、完善计划管理制度,充实人员,明确责任,保障计划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水利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各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负责组织制定全国防洪规划、堤防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组织拟定一定时期内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措施和建设重点。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力争三年内使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干流的1、2级堤防工程,配合使用其他防洪设施,达到能防御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最大洪水的标准,其中重点地段的堤防达到防御百年一遇洪水的标准。
第七条 堤防工程建设应优先保证水毁堤防工程修复、堤防基础防渗处理、重点崩岸治理、险工险段治理、堤身断面未达标堤段加高培厚和病险穿堤建筑物除险加固等确保安全度汛的项目建设。
第八条 堤防级别为1、2级,以中央投资为主体的堤防工程,国际界河和跨省重要支流等堤防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由水利部组织审查、审核,国家计委审批确定投资规模。以中央参与投资的3、4级堤防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对工程项目立项,可研报告由流域机构组织审查报部审批,初步设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审查,报流域机构审批,水利部各流域机构负责计划管理。
第九条 其它堤防工程建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流域防洪规划总体任务要求和建设目标,提出建设方案,组织审查,报送流域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按基建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管理职责。1水利部各流域机构计划管理职责。负责组织编制本流域的防洪规划、
大江大河和跨省重要支流堤防工程建设计划。代表国家对1、2级堤防工程、以中央投资为主体的3、4级堤防工程、国际界河和跨省重要支流等堤防工程实施计划管理,掌握堤防工程现状、工程建设内容、工程形象进度和质量严格控制投资,保证建设重点,搞好效益跟踪。负责组织编报本流域堤防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编制、审查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和工程建设形象计划,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组织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的其它重要支流堤防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加强堤防划等号建设投资政策研究,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堤防工程建设投资机制,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步伐。2、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管理职责。负责本省堤防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单项工程计划、工程建设形象计划的编制、申报、下达和组织实施。负责对本省堤防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堤防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隶属关系和计划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