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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孙颜辉

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35期

摘 要:城乡规划是一项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前途的公共事业。本文通过分析公众参与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旨在唤起公众了解、关心、参与城乡规划管理的积极性,使之更好地为城乡规划管理建言献策。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 公众参与 问题 对策

城市规划是一种公共政策,公共政策需要公众参与制定、实施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公众参与,分别在第一章至第六章的七十条中,用了八个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确保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以保证公众的有效参与;二是确保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的参与权,以保证公众的有效监督,从而有效推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从专业人员走向公众,使得城乡规划不再局限在行政与专业之内,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规划建设的失误;三是确保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权,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特别是一些事关民生的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的规划建设,充分征求公众的意见,直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利于化解各方矛盾,最大限度地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这与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和《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行政公开、政务公开是完全一致的。

1.当前城乡规划管理公众参与中存在的问题

1.1我国的公众参与尚处于起步阶段,公众参与意识淡薄,政府的行政意识有待改进。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公众普遍认为规划管理是政府的事,与己无关,从而在实际中形成了“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关心的较多,公共事务关心的较少”的局面,直接影响公众参与的开展。

1.2城乡规划经常性宣传教育较少,公众了解城乡规划知识甚少,导致公众参与规划的人很少,城乡规划管理常常成为极少数技术专家和领导封闭自我意识的体现。

1.3城乡规划管理公开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众参与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开的内容不全面,方式欠妥。 2.解决问题的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我们应从实际出发,采取相应对策,切实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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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转变和提高广大公众的参与观念和认识水平。政府是民意的集中代表,政府与公众应该是伙伴关系,政府要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维护公共利益,是城乡规划建设的引导者、推动者、实施者。及时公开政务,才能增强公众的知情权,才能广泛的吸引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只有培养公众的主人意识,才能使公众对城乡规划建设中涉及的有关公共事务提出建议,从而推动城乡规划的实施。

2.2普及城乡规划知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利用电台、电视台、网络和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城乡规划成果展览、参观城乡规划建设先进典型等形式,广泛宣传城乡规划知识、法规知识,以提高公众对城乡规划、建设成果的认知和感知水平,使公众认识到自己才是城乡规划建设成果的受益者,激发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之更好地为城乡规划管理建言献策。

2.3严格落实公众参与制度,改进参与方式和方法,将城乡规划管理活动全程公开化。 2.3.1公开办事制度,通过设置公开办事程序显示板,将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据、办事制度、工作程序、审批内容、审批时限、投诉渠道等内容向社会公布。

2.3.2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必须将城乡规划草案通过城乡规划宣传廊和网络向社会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时间最少为30日;并采取问卷调查、展示、听证、论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体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城乡规划批准后,应利用宣传廊、网络、召开发布会、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2.3.3在城乡规划实施阶段,应当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公布;批准建设单位变更规划条件应进行公示;公布地点设在建设地段明显位置。 2.3.4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时应附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

2.3.5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时,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3.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查询规划和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的权利。 2.3.7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对城乡规划工作和重要的规划建设实行领导和专家技术指导;建立常设的城乡规划信访和咨询组织,宣传、解答城乡规划知识和处理来信来访问题,架起公众与领导、专家及城乡规划部门沟通的平台;聘请和派遣城乡规划巡视员,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3.明确责任,做好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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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项制度措施建立后,搞好落实是一项重要环节。政府、人大、政协、上级规划部门应高度重视起来,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落实到每个人头,实行包保责任制,切实加强监督,做到奖罚分明,不定期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以保证公众参与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到实处,推动公众参与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有序进行。

《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城乡规划公开化和公众参与制度对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城乡工作的很多方面都将面临新的情况和挑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城乡规划公开化和公众参与制度有效落实,保障和促进城乡规划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说 知识产权出版社 [3]张继刚 浅谈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J) 2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