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招标评标暂行规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8 21:50:3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

招标评标暂行规定 (桂建管[2003]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具体适用范围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是施工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确定招标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凡招标文件中没有招标评标办法或招标评标办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进行编制,并作为招标、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商务标评标委员,应不少于全部评标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不设标底,实行无标底招标,但应实行工程预算控制价。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评标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中标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它评标办法。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评标办法。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评标办法。评标委员须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未确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八条 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担保制度。

招标文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中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同时明确,招标人需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

担保。

第九条 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时,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投标人对自己所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负责。评标中,如项目编码与项目名称不一致,以项目编码(共12位)为准;如项目编码与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无法一一对应,该清单项目作废,该清单项目的费用视为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中;如作废的清单项目达到3项以上(含本数)或作废的清单项目先进集体累计超过单位工程投标报价的2%(含本数),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废标处理。

第十条 采用综合评分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各自打分,集体打分无效;

(二)分数结果计算,按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每一分项的分数的算术平均值取定; (三)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在打分原始记录表上签名。

第二章 工程预算控制价

第十一条 人工程预算控制价由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编制,也可以由该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工程预算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并依据下列原则进行编制: (一)工程量以招标人向投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不得增减;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所使用的定额(含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等)必须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或认可的定额为准;

(三)市场材料价格以自治区或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为准;

(四)对于本条第2、第3款所述内容的缺项部分及其他未明事宜,以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所有投标人公布的招标文件(及答疑)为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组织现场踏勘、投标答疑之后、并于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公布工程预算控制价。

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招标人颁布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发现工程预算控制价中综合单价的计算存在明显误差或有遗漏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

投标人不得向招标人提出修改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进行核实。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对工程预算控制价进行修正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重新公布修正后的工程预算控制价。 招标人最多只能对工程预算控制价进行一次修正。

第十四条 当投标人的报价高于工程预算控制价时,招标人应拒绝投标人的报价;当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工程预算控制价时,招标人应拒绝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并宣布当次招标失败。

第三章 投标报价办法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内容和要求作实质性响应,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企业成本。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采用综合单价进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式进行报价。

第十七条 投标人投标报价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清单项目消耗量

清单项目消耗量应参照广西现行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人工工日消耗量和机械台班消耗量计划。

如果某清单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需要做出调整,投标人应提供合理依据,且应反映施工企业先进的生产力善和技术管理水平。 (二)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 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允许按照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投标人应提供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涉及调整的单价一览表,并同时提供调整说明。 投标人不得以机械设备闲置为由压低机械台班单价。 (三)管理费费率区间

投标人可在广西现行费用定额(按工程类别)的最大值到最小值中自主选择。

定额编制费、劳动定额测定费及广西各级政府规定必须支出的工程施工费用应单项列出,人微言轻不可竞争费用。 (四)利润及风险费率区间

利润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利润不得为负数。 (五)工程市场材料价格由投标人自行决定,也可参照广西各级工程先进集体管理机构发布的《建筑工程信息》,如果投标人所采用的市场材料价格超出招标当时《建筑工程信息》所刊载的材料价格,投标人应提供价格调整说明,并附上此部分材料供货商的书面承诺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可采用书面文件或电子标书两种标书形式,也可以采用一种文件为主、另一种文件为辅的形式。具体以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同时提供书面文件和电子标书时,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当两种标书表述不一致时,以哪种标书文件为准。

应大力推行电子标书和电子评标方式。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计价。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