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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金[2016]12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6.12.19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6]123号)

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为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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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9日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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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引导。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

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地方财政部门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四)协同推进。保险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财政部提供保险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

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 (二)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

(三)森林。已基本完成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生产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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