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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
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11]26号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03 【实施日期】2011.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九江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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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设部令第146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和《关于对城市部分建设项目试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赣建规〔2005〕19号)等规定,结合九江地方实际与规划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有效缓解和切实解决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带来的城市交通问题,我市中心城区、瑞昌市、共青城市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在规划管理中应建立并逐步完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第三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分析研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对交通的影响,通过评价和分析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综合该地区交通问题需求,提出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行要求,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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