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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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8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包括本规定附表一、附表二所有重大危险源。其中,附表一中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等于或超过《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规定的临界值,则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值的场所和设施。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除国家规定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和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物品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发电企业及多种产业企业。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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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

(二)制定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颁布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

(三)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 (四)对集团公司系统一级重大危险源实行监控管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分公司及省发电公司的职责

(一)组织所管理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等规章制度。

(二)利用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网络,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预警和问题整改工作。

(三)对所管理企业的二、三级重大危险源实行监控管理。 (四)审核所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表和评估综合报告。

第六条 各发电企业及多种产业企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等规章制度。

(二)落实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备案、评估和问题整改工作。

(三)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四)及时修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工作。

(五)建立健全企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三级网络,规范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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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六)做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记、建档和备案

第七条 各发电企业及多种产业企业每年第一季度完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和备案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台帐,及时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要求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危险有害因素分辨准确。格式按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中普查登记表进行。

第九条 各发电企业及多种产业企业对普查出的重大危险源与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临界值(参见附表一)进行对比,将临界量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市公司、分公司及省发电公司应及时检查和审核所属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台帐和建档工作,并通过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及时审核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章 评 估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及多种产业企业应按本规定附表一、附表二目录所列重大危险源,结合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实际,每年第一季度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是具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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