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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 19:28: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哲学走向荒野—论自然价值与环境伦理的关系

摘要:一般来说,环境伦理学旨在系统地阐述有关人类和自然环境间的道德关系。当代环境伦理的产生源于自然价值的确立。环境伦理学的实质是要重建人和自然界的价值论地位,并为人确立一种新的存在方式。在环境伦理学讨论中,运用自然辩证法原理,提出了许多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关于自然价值的新课题。

关键词:自然价值;环境伦理;自然辩证法;罗尔斯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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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出版的《寂静的春天》中,蕾切尔.卡森(Rachel Carson)让世人意识到DDT以及其他化学农药致命的影响。卡森告诉我们,继续滥用这些“死神灵药”将导致未来某时间的“寂静的春天”。这本书使公众对化学污染和环境保护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引起来人们对自然价值的关注。美国著名环境伦理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的著作《哲学走向荒野》,引起了人们对自然价值的关注和对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重新认知。而在此之前,传统伦理学认为,只有在人与人之间才存在伦理关系,在人与自然界之间是不存在伦理关系的。自然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通常称环境伦理学,提出了一个颠覆性的主张,即在人与自然界之间存在必然的伦理关系。这样,环境伦理甚至一般伦理关系成为当代伦理学的讨论的中心话题。本文将从作为环境伦理的基础自然价值论、环境伦理对自然价值的关键性阐述,以及环境伦理学是运用自然辩证法原理对自然价值的深入研究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环境伦理概念的界定及其对自然价值新研究的开启作用

为抵御日益加剧的生态危机,适应环保运动的需要,早在19世纪,环境伦理学家就开始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许多环境伦理学家也“别开生面地从科学走向伦理学,重新评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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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所遇到的野生生命和荒野的价值”。环境伦理的产生是人与自然关系的重大价值转向的突出标志。关于自然价值的性质,20世纪占统治地位的观点认为,只有人有价值。它认为,只有人这一主体的兴趣发现了某个对象的情况下,才出现所谓价值;价值与人的意识相关,是在人意识到它时才产生的,是由于人的需要(物质的或精神的),经过人的体验,价值才产生出来。因而,价值是诱人的意识和意志决定的。我们认为,自然价值是由自然事物的性质决定的,因而是主观的。人类对它的认识和利用,虽然离不开人的主观性,但是在这里也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正如霍尔姆斯.罗尔斯顿指出:“价值需要我们以生命去体验,但这不过是为了让我们能更好地洞见我们周围各种事物的性质。”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启蒙时代以来形成的人类中心论,它以人本主义为基础,把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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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是完全受自身感性欲望支配,认为人生的目的就是使自己的欲望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那么,最大限度的提高人类从自然界获取资源的能力,无限度的满足人类的欲望,成为了现代文明的主旋律。

环境伦理学是20世纪以来伦理学新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使环境研究从以往只关注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社会学)到把环境与人的关系及其变迁(环境社会学、环境伦理学)也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对自然作用,特别是工业化对自然的作用不断加剧,人类不仅利用自然界,而且改变自然界,已经产生了与人相关的自然概念,比如“人化自然”、“人工的自然”或“社会的自然”这样的概念。它表示人类活动改变了自然界。在这里,自然与文化融合在一起,是一个新的自然界。但是,至此人们仍然没有把“自然”和“价值”这两个词联系起来。说某一物有价值,是指它对人有用,符合人的利益,能满足人的需要。许多自然事物对人有用,能满足人的需要,它作为资源进入社会物质生产过程,对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这早为人们所知道。但是,以往价值概念主要用于经济学中,表示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劳动,或社会必要劳动。经典经济学认为,没有经过人类劳动的自然物(如空气、水、土地、野生动植物和矿产等)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是没有价值的。因而人们一直认为,自然界是没有价值的。关于自然价值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价值主观论的主要观点。马克思的价值论认为,价值是一个关系概念。它的本质在于,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观事物的属性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价值同人的需要相关,尽管它不是由人的需要决定的。价值是指客观事物的属性对人和社会有积极意义,即能满足人和社会的某种需要。虽然价值不单纯是客观事物属性的反映,但它又是对客观事物属性的评价和应用。因此,任何价值都有其客观基础和源泉,即客观事物的属性,它具有客观性。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观点,有助于我们讨论自然价值概念。美国著名环境伦理学家罗尔斯顿(H.Rols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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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然价值论”,其主要观点有:自然价值是在生态系统中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物种之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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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每一个物种与整个生态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的一种自然属性。

美国环境伦理学家默迪(W.H.Murdy)说:“当且仅当环境伦理学建立在非人类自然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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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立于人的价值原则论断和前提下,它才可能是一种具有鲜明特色的伦理学”。罗尔斯顿驳斥了这种观点。他认为,价值虽然与人的主观体验有关,但它是由客观事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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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从价值论的角度看,生命和自然界的价值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客观存在的。在这种存在中,自然价值的载体是客观事物,它的价值是由自然物质的性质、结构和功能决定的,因而是客观的。在价值认识论的层次,自然价值具有客观性。人对自然价值的认识,当选择某一事物为自己的价值对象时,人们是从自己对事物的感觉和体验开始的。人们通过主观体验认知自然价值。在这里,人感知和发现自然价值,体验和评价自然价值。人的意识对价值的认识起决定作用。因而在认识论的层次,价值具有主观性。可以说,在这里,自然价值包括了人的主体性。在人对自然认识的意义上,可以说,离开了人,自然界就无所谓价值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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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评价者,价值就不存在。”但是,就是在这个层次,我们仍强调说,这种认识的真理性是由它对客观事物的真实反映来决定的,并需要通过实践予以检验。价值认识的内容是客观的,它是事物客观属性的反映,仍然具有客观性。 二、环境伦理概念的界定及其对自然价值新研究的开启作用

环境伦理是伦理思想在当代的新发展,因为传统伦理的思考方式以人伦为对象,它从生存理性的高度,去认识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并且,倡导人类对待环境的伦理责任,把环境问题纳入伦理的范畴,以前环境问题只是属于自然科学研究的范畴的。人类对环境的认识从此打上了浓厚的人文关怀的烙印。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环境伦理(Environmental Ethics)是以调节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为主要研究内容的学说。在环境伦理中,环境是一个基础性的概念。我们通常所说的环境总是相对于某一中心物而言的,与某一中心物相关的周围事物,称为这一中心事物的环境。如果中心事物不同,环境的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对于人类这个主体而言,环境就是指环绕人类周围的世界,它包含着与人类生存相关的一切因素(生物的和非生物的)和社会因素(经济、政治、文化等),这两种因素以相互融合的形式构成人类的生存环境。在人与自然关系的领域,研究伦理学,它为伦理学的研究增添了新内容、新的活力,推动着伦理学朝着全新道德理论发展。对于困扰当今人类的诸多重大环境问题,环境伦理学提供了新观念和新的方法,它推动着一种人类新文明的建立,它将更加关注保护地球和人类的持续生存和发展。说环境伦理学作为一个独特的研究领域已经确立,这样说未免有些武断,但是环境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它必将在今后的伦理学发展和实际运用中显示出更加重要的作用。环境伦理学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是自然环境的价值。环境伦理学以研究人与自然环境的道德关系为内容,它包含两个相互联结的方面:自然对于人类的价值与意义,还有,人对于自然的权利和义务。前者主张从理论上确立自然环境价值理论,但是,后者要求在实践上对自然环境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环境的价值确定的前提是:人类在与自然环境的交往过程中应当做什么和应当如何做。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在传统的道德规范中没有得到系统的明确发展的原因是,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价值没有全面认识。价值评价还没有将生态环境对主题的意义纳入其范围,但是,这个关系是不可回避的。随着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群体生活无法在脱离自然环境的道德情况下继续。自然环境价值与环境道德规范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是,自然环境是有价值的,因此自然是值得尊重和保护的。正因为这样,把自然环境价值理论看成是环境伦理学得以成立的基础之一称为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要内容。

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的基本观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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