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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电子商务处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示范创建
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电子商务 【发布部门】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12 【实施日期】2014.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商务委电子商务处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示范创建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3月11日,市商务委在全市电子商务工作会议上启动了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将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参照《天津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办法》(津商务电商〔2014〕1号)执行,从即日起,市商务委电子商务处随时受理。
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工作。参照《天津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办法》(津商务电商〔2014〕2号)执行,具体时间进度安排如下:
(一)3月底前,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上报工作。 (二)4月底前,完成申报企业的考察评审工作。 1 / 6
(三)5月上旬,评审结果公示。
(四)5月中旬,对当选示范企业进行发文公布。
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把关,按照时间进度,于3月31日前将示范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委电子商务处。
附件:1.天津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2.天津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办法
天津市商务委电子商务处
2014年3月12日
附件1:
天津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为做好我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更好发挥电子商务企业的集聚和辐射效应,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资格
(一)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为主体的产业集聚区,其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和规模居全市领先地位,具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基地由注册在天津的独立法人运营管理。
(二)示范基地的范围包括:各区县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集聚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及国家或本市规划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等。 二、示范标准 2 / 6
(一)遵守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符合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具有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派出机构或政府组织。
(二)得到地方政府充分重视和支持,享受地方政府的优惠配套政策。
(三)在电子商务发展上能够与地方优势产业需求相结合,在区域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营销创新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四)在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方面功能完善、配套齐全。
(五)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主要目标,具备相应的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政策。在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经营理念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六)具备一定的集聚能力,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应用企业数量逐年增加,电子商务企业数量或产值达到企业总量或总产值的50%以上。 (七)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0亿元以上。 (八)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用房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
(九)具备完善的电子商务基础环境,完善的硬件、软件、网络和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优良的系统维护体系,入驻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
(十)定位特色明显,规模、发展速度、社会影响和服务质量等处国家或全市领先地位。
三、认定程序
(一)参与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单位要编制《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工作方案》。经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将《方案》(附电子文档)报送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组织业内专家依据本办法对申报《方案》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意见。 3 / 6